时间:2023-05-27 16:43:20来源:法律常识
3月5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六地远程视频连线、互联网直播的方式,对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17督导组重点关注的徐天兴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2011年以来,被告人徐天兴在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木渎镇等地,以开设赌场、经营果园等方式逐渐积累经济实力,逐渐形成以徐天兴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内部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非法持有枪支3支和大量管制刀具,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计80余起,还公然违背公序良俗,盗掘丢弃他人骨灰,至他人婚礼宴席斗殴滋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天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分别判处十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徐天兴等人提出上诉。
苏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徐天兴等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郑卫平李秀康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