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8:56:32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X某、X小某等二十余人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寻衅滋事罪”等共计十三项罪名。该案在某省当地有较大影响。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李常永主任律师、杨洋主任律师分别担任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赵钰律师、孙炳晨律师、邓健律师等参与了本案的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后,行通律师团队对本案证据证明、刑法适用、程序合法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李常永律师、杨洋律师充分利用发问、质证、辩论各个环节,发表了“全案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多项指控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
2022年,某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案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指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均不成立;采纳辩护人所提X某、X小某等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多项罪名的辩护意见,当事人X某、X小某获得轻判。
一审判决作出后,本案经抗诉、上诉进入二审。在二审庭审中,李常永律师、杨洋律师继续就本案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职务侵占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虚假诉讼罪”、“窝藏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发表了理据充分的辩护意见。其中,“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达八千余万元。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上述罪名及相关事实不成立;“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等多项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对X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对X小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李常永 行通律所刑事业务主任
李常永:律师,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四川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前高校教师。天津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首批)。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市工会十八大代表。天津市南开区“五一劳动奖章”先进个人。天津市南开区中学法治副校长。
执业领域:复杂、疑难刑事辩护;企业合规。
无罪辩护案例:
某省X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为第一被告人辩护,全案“摘黑”,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职务侵占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虚假诉讼罪、窝藏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寻衅滋事罪等七项罪名及事实不成立,当事人获轻判。
杨某诈骗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批捕羁押近二年,一、二审均宣告无罪,获得国家赔偿。
姜某故意伤害案:历经三年六次审理,二审宣告无罪,获得国家赔偿。
武某敲诈勒索案:批捕羁押二年多,五次庭辩无罪,检察院撤诉并释放,侦查机关撤案,决定国家赔偿。
刘某强奸案:批捕羁押一年,一、二审均宣告无罪。
周某故意伤害案:一、二审均宣告无罪。
杜某受贿案:二审宣告无罪。
王某挪用资金案:涉案金额五千余万,批捕羁押近二年,无罪辩护,检察院撤诉、不起诉。
强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寻衅滋事案:批捕羁押将近一年,检察院不起诉。
张某诈骗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批捕羁押一年,检察院不起诉。
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涉嫌二罪,羁押一年,检察院不起诉。
申某骗取贷款案:涉嫌骗取贷款数百万,检察院不起诉。
黎某袭警案:涉嫌暴力袭警,无罪辩护,检察院不起诉。
刑事撤案之无罪:延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李某销售假药案、郑某妨害公务案、李某骗取贷款案、李某强奸案、杜某诈骗案、石某伪造公司印章案等。
部分罪名不成立:刘某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罪名不成立;杜某非法经营罪罪名不成立;卢某聚众斗殴罪(持械)罪名不成立;孙某挪用资金罪罪名不成立;李某销售假药罪罪名不成立等。
杨洋 行通律所刑事业务主任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南开区第十六届政协委员、天津市第十二届青年企业家协会理事、天津电视台新说法栏目特邀嘉宾、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市学校共青团竞赛专家库成员。
杨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致力于刑事辩护的研究与实践,杨洋律师及其团队承办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涉及金融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等多个领域,因辩护业绩卓著,享誉当事人家属好评。
杨洋律师自执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谙熟刑辩业务技巧及司法实践的最新动态。执业期间,杨洋律师办理的大量案件获得不起诉,撤案、轻判、免处等良好结果。
其中具有代表性案件有:
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案(虚开税额、非法经营数额数十亿元,经辩护当事人获轻刑);刘某某诈骗、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经辩护,诈骗罪500余万不予认定,判决后当事人获得自由);宛某某贪污、洗钱、诈骗一案(经辩护,诈骗300余万不予认定,刑期大幅度下浮);牛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经辩护,检察院撤回起诉,当事人实获无罪);3.22南方医科大学杀人案(经辩护,当事人成功留命);朱某某涉黑一案(中央巡视组挂牌河北省重大涉黑案);杜某某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侵入公民住宅一案(扫黑除恶期间公安部督办案件,经审查起诉辩护,成功摘黑);许某某涉黑一案(内蒙古煤矿第一起涉黑案);邱某某走私普通货物品一案(天津首例海上偷运走私白糖案);刘某某走私普通货物品一案(全国最大走私红酒案件);沙某某行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案(天津某法院副院长关联案件);窦某某行贿罪一案(天津市公安局某副局长关联案件);李某某受贿案(天津市体育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丁某某贪污、受贿一案(天津市总工会保险合作社关联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