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一下」松原刑事再审律师,夫妻共债已执行案件再审案例

时间:2023-06-07 16:33:12来源:法律常识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倪志刚律师团队现有执业律师数十名,他们均来自于国内外知名法律院校,具备精湛的法律业务能力,确保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本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包括不良资产处置与清收、破产重整与清算、金融诉讼、房地产纠纷、公司纠纷及其他各类债权债务纠纷诉讼等,尤其擅长重大疑难案件的诉讼和执行。

【私信小编】告诉我们您的法律需求,有问必答!~~~


夫妻债务纠纷系列(一)

当事人申请再审后虽因超过再审期限而被驳回,但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而在检察院确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而提出抗诉书启动再审程序后,除有法定终结诉讼的事由外,应当进行实体审理

一、案例简介

宋某、施某二人系夫妻,于2009年8月开始分居,2010年10月8日,施某与宋某登记离婚。

但是,宋某分别于2010年10月7日、10月11日向陈某借款人民币130,000元、30,000元。2012年6月27日,陈某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宋某和施某归还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宋某归还本金30,000元及利息。缙云县法院判决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并公告送达了(2012)丽缙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期间,施某不服该判决,以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为由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缙云县法院以已经超过再审期限为由,于2014年9月25日驳回了施某的再审申请。施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9月21日,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抗诉,缙云县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实质性审理。

最后,法院认为:虽然该笔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日期与离婚日期仅相隔一天,且130,000元借款数额较大,结合宋某与施某多年分居的事实,本院认为该笔借款已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再审中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且在原审中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也不能证明宋某施某夫妻二人具有举债的合意。故本院综合认定该130,000元借款属于宋某的个人债务。

二、案例索引

(2015)丽缙商再字第1号,陈武杰与施慧苏、陈武杰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三、律师点评

近些年来,随着法律的普及度的提高与法律制度的完善,民众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此时往往有许多当事人发现以往的案件的判决确有错误却超过了再审时效,此时该如何救济?尤其是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发布以后,许多被迫背上夫妻共同债多年,早就超过再审诉讼时效的一方该如何救济?

(一)向法院提起再审,被驳回后再向检察院提出抗诉

《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在被法院驳回再审后抗诉的权利。但超过再审期限后再申请再审与抗诉,是否还能够支持,在经过多年争议后,法院基本形成了倾向性意见:“不得以当事人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超过申请再审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再审程序。”故而若再审期限超过,仍旧可以在再审被法院驳回后,向检察院提出抗诉。若原裁判却有问题,经过检察院审核后,检察院会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二)申诉

申诉不同于再审,其实是我国司法体系乃至政治体系中极为特殊的一种制度,是宪法赋予每个人的权利,属于广义的“诉权”。在司法体制内,其具有多种“无限制”的特点,它没有次数限制、没有案件种类限制、没有申诉主体限制也没有针对机关的限制。但也正因为申诉没有具体条件的限制,也导致申诉人提起申诉被重视较为困难。

此外,我国有着“逐级申诉”的原则,也就是说申诉一般应向终审人民法院审查提出。而申诉能够提起再审,亦是完全在于申诉后法院发现原裁判存在错误,由院长提交法院审委会审议后,依职权提起再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四条第(三)款提及,“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有申诉人的,先由申诉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

(三)执行和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若不采取上述两种方式的情况下,还可由执行部门尽量通过执行和解等方式,解决对利益严重受损的配偶一方权益保护问题。

四、类似判例

(一)抗诉应进行实体审理,无惧再审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监字第50号】卢燕与谭卫民、谭卫萍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广州中院(2010)穗中法审监民抗再字第34号案件,是根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启动的再审程序。而非直接依据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裁定;再审程序启动后,除有法定终结诉讼的事由外,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广州中院以申诉人卢燕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超过申请再审期限为由,裁定终结本案再审程序,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精神,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二)申诉可启动再审

1.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859号】乾安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乾安县教育和科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乾安教科局提出的申诉启动再审程序,原判决结合本案存在的企业改制及资产整体评估、转让的具体情况,以产权转让协议、企业改制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为据,确定乾安一建公司对乾安教科局享有的债权本金,并自改制之日起计付利息,并无不当。

2.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抗字第96号】陈维亚与缪明梯、缪明广其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有时间上的限制,即应当在裁判生效后两年内提出,但对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并不受生效裁判是否已超过两年的限制。(注,原再审期限为两年,后修改为六个月)本案原再审系依职权启动而不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因此,尽管本案是在原判决生效四年多以后才进入再审程序,但与法律并不相悖。陈维亚申请再审称缪明梯、缪明广申请再审超过了法定期限,湖南高院通过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

五、法条链接

(一)检察院抗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二)申诉的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

(一)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先由再审申请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二)因抗诉再审的,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三)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有申诉人的,先由申诉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诉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四)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没有申诉人的,先由原审原告或者原审上诉人陈述,后由原审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明确其再审请求。

(三)执行和解的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8】71号)》

四、对于符合上述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也可由执行部门尽量通过执行和解等方式,解决对利益严重受损的配偶一方权益保护问题。

作者@ 胡哲敏 律师

【关注美猫律法,享受专业法律服务!】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律师 交通事故 案件 逃逸 被告人 劳动者 驾驶 肇事罪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赔偿 用人单位 事故 当事人 交通肇事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肇事 房屋 被害人 事务所 责任 辩护 法院 自诉 土地 刑事案件 补偿费 法律 公司 交通 车辆 民警 债务 死亡 嫌疑人 机动车 鉴定 打官司 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