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8 17:01:10来源:法律常识
从法律精神实质看来,庭前会议程序流程是一个提前准备性程序流程,处理的是与审理有关的一些诱导性问题。对掌握和征求事宜的范畴应开展确立限定,不然,必定会使该程序流程被乱用,很有可能造成审理工作人员主观臆断导致对案例的预断,进而直接影响到开庭审理的品质和审理的保持中立、公平。
1、是不是对案子管理有质疑;
2、是不是申请办理相关工作人员逃避;
3、是不是申请办理读取在侦察、移送起诉期内公安部门、人民法院搜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实被告没罪或是罪轻的直接证据原材料;
4、是不是给予新的直接证据;
5、是不是对到庭见证人、司法鉴定人、有鉴定人的人的名册有质疑;
6、是不是申请办理清除不法直接证据;
7、是不是申请办理不公开审理;
8、与审理有关的其它问题。
审理工作人员可以了解控辩彼此对直接证据原材料有情况属实,对有争议的直接证据,理应在开庭审理时重点调查;情况属实的,开庭审理时质证、举证可以简单化。依据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要求: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可以对案子所管、逃避、到庭见证人、司法鉴定人、有鉴定人的人的名册、辩护律师给予的没罪直接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开庭审理计划方案等与审理有关的问题明确提出和深入探讨,掌握辩护律师搜集的证明等状况。
庭前会议应当采用大会方法开展,法院应在庭前会议举办三日前,将大会的时长和地址通告公诉人、被告方和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等,人民法院理应派拟到庭的公诉人参与庭前会议,必需时配置仲裁员出任纪录。为有利于被告参加庭前会议,实际的进行方法可以妥善处理。若被告未被关押,应在人民法院开设专业的庭前会议公司办公室来开展,若被告被关押的,人民法院应与拘留所商议,在拘留所开设专业的庭前会议公司办公室来开展。但要留意的是,若为多的人的一同犯罪案,各被告应各自参与庭前会议,而不适合集中化参与。
在会议程序层面,大会频次正常情况下只举办一次。在审理工作人员的组织下,就与审理有关的程序流程问题先后征求多方的口头上或书面形式建议,并由法院书记员搞好纪录,在掌握状况,征求多方建议后达成一致,并对大会状况制做全过程纪录,经核查后由参加会议的全体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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