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刑事自诉案件? (案件妈妈被告人)

时间:2022-05-16 11:01:01来源:法律常识

  罗刑事辩护律师:

  我和哥哥从小爸爸早亡,母亲一个人辛辛苦苦将大家兄妹养育成年人。长大以后,母亲跟随小弟一家日常生活,我按时计付生活费用,经常性去探望母亲。近期发觉母亲的身上受伤,情况也不太好,多次了解,母亲仅仅哭,不愿道出真实情况。问我弟弟他吞吞吐吐的。一气之下我接离开了妈妈。之后认识到的情形是:母亲带小孩时小孩不小心磕到了,弟媳妇得理不饶人的,对母亲大骂,不给用餐,虐待老人。我要去找她们基础理论,弟媳妇居然说从今以后老年人与她们不相干。我要去派出所检举,另一方不审理,说成自诉案件,我想问一下什么是自诉案件?

  阅读者:姜女性

  姜女士: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要求了自诉案件的范畴,(一)告诉才处理的案子;(二)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表明的轻度刑事案;(三)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对被告侵害自身人身安全、财产权的个人行为理应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而公安部门或是人民法院不予以追责被告法律责任的案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确立了三类案子的主要范畴。告诉才处理的案子包含:1、污辱、诽谤案,但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2、暴力行为干预婚姻自由案;3、凌虐案;4、侵吞案。人民法院沒有立案侦查,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表明的轻度刑事案包含:1、故意伤害案;2、非法入侵住房案;3、侵害通讯随意案;4、重婚案;5、丢弃案;6、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8、归属于刑法法条第四章侵害中国公民人身自由权、法律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要求的对被告很有可能被判三年下列酷刑的案子。

  以上8项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针对无证据的可移交公安部门审理,觉得被告很有可能被判三年以上刑期的应移交公安部门提起公诉。针对公安部门或是人民法院应追责不追究时,提起诉讼时必须给予相对应机关单位做出不予以审理的书面形式决策。

  广东省商盾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如洪 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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