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刑事自诉制度的思考——从一件侵占案谈起(自诉被告人公安机关)

时间:2022-05-21 13:00:03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案包含民事案件和自诉案件,在其中绝大多数为民事案件,因而自诉案件并不以大部分人所关心,相关法律法规也较少,进而造成实践活动中规章制度提供不足,相关规章制度对接不畅,给刑事自诉主题活动的常规开展导致了较大阻碍。下边利用一个侵吞实例,谈一谈小编有关健全刑事自诉规章制度的一些思索。

  一、案子基本情况

  某驾驶人员丙经常在一钢材批发市场用已有大货车从业不锈钢板材运送业务流程。甲、乙两企业均为该钢材批发市场里从业不锈钢板材经销商业务流程的企业。某日,甲、乙两公司均授权委托丙各自将其不锈钢板材运送到自己的施工工地上,殊不知丙接纳委派后,却擅自将两企业的不锈钢板材运送到别的地区贩卖并潜逃。丙擅自贩卖的不锈钢板材使用价值40多万元。甲、乙两企业获知后即向公安部门报警,公安部门收到报警后了解了甲、乙两企业的销售人员及其丙所贩卖材料的选购人等工作人员,觉得丙因涉嫌侵吞,系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遂不予以提起公诉,规定甲、乙两企业向法院起诉。甲、乙两公司因此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自述,但人民法院以侵吞并不是刑事自诉案子为由推辞,后又以侵吞额度40多万元,系额度极大,应被判三年以上刑期,应是民事案件为由推辞,在被告方告之侵吞系刑事自诉案子的法律规定后,终以被告失踪为由不予立案。数月后,甲、乙两企业自主将丙抓捕,并马上扭送公安部门,但公安机关以此案系自诉案件为由不愿接受,只允许临时没收。甲、乙两企业马上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自述,但人民法院以违法犯罪地非其管辖地为由不予立案,且不肯对丙采用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不肯采用强制执行措施,甲、乙两企业又无法自主拘押丙,不然有可能组成非法拘禁罪,殊不知又不可以放跑丙,不然人民法院会以被告失踪不予立案,迫不得已,仅有要求公安部门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经被告方再三要求,公安部门最后允许优先关押,但规定被告方尽早向法院起诉。甲、乙两企业在获得违法犯罪地系该人民法院所管的直接证据后,再度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自述,但人民法院又以案子已由公安部门审理,人民法院不可以再审理为由,不予立案,称应先由公安部门做出处分决定,并表明人民法院无责任到公安部门读取丙违法犯罪的直接证据。这样一来,甲、乙两企业深陷了进退两难处境:人民法院不肯对丙采用强制执行措施,假如公安部门不对丙采用强制执行措施,则丙必然潜逃,进而失踪,人民法院则可以此为由不予立案;假如公安部门对丙采用强制执行措施,则人民法院规定公安部门做出处分决定后才可以立案侦查,而公安部门一旦做出处分决定,由于是自诉案件,公安部门必定释放出来丙,丙被释放后必定潜逃,则人民法院仍可以丙失踪为由不予立案。

  二、现行政策存在的不足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得出,在我国刑事自诉规章制度存有一些问题,防碍了刑事自诉主题活动的常规开展,加上人民法院拒不履行承担责任,以各种原因对自诉案件不予立案,自诉人求助无门,被告则安然无恙,社会发展社会秩序被毁坏,法律法规被踩踏。小编觉得,现行政策存在的不足主要是有下列一些层面。

  最先,告诉才处理的标准过宽。依据刑法要求,告诉才处理的案子包含污辱、诽谤案(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暴力行为干预婚姻自由案,凌虐案和侵吞案。正当程序往往将某类违法犯罪要求为告诉才处理的违法犯罪,其原因关键有二:一是该违法犯罪的受害人与犯罪分子中间有较为紧密的关联,例如暴力行为干预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二是该违法犯罪特性、伤害水平较为轻度,例如诽谤罪、诽谤罪及其侵占罪。而正当程序要求告诉才处理规章制度的目地,主要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保养社会发展团结一致和人际关系的平稳。因而,如何确定告诉才处理的范畴,理应以是不是有助于维系社会发展团结一致和人际关系的稳定性为分辨规范。而要做到有益于维系社会发展团结一致和人际关系平稳的目地,则理应将可以履行告知权的受害者的范畴局限于与侵权人有一定亲密关联的技术人员的范畴内。从操作看来,犯以上告诉才处理的罪行的侵权人,并不全是与受害人具备某类亲密关联,例如以上侵吞案,侵权人与受害人中间仅是业务洽谈,没有亲密关联。因而,一旦受害人因种种原因没法提到自述的,则司法部门没法追责侵权人的法律依据,放肆了违法犯罪,显而易见不利维护保养常规的公共秩序,不可以展示出社会发展公平正义。

  次之,对被告失踪的自诉案件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不利维护保养公共秩序和自诉人的合法权利,不利立即惩处违法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8条要求,被告失踪的,理应说动自诉人撤销自述,或是裁定驳回起诉。除开对是不是违法犯罪有不一样了解,或是被告与自诉人关联极其亲切的外,绝大多数被告在明知道自身违法犯罪的情形下不太可能主动接纳审理。例如以上侵吞案的被告,在接到贩卖材料的巨款后马上潜逃,怎么可能规定他主动到法院接纳审理呢?很显而易见正当程序过高估计了被告的醒悟水准了。殊不知针对被告失踪的自诉案件,不区别状况一律不予立案,显而易见不利维护保养自诉人的合法权利,不利维护保养常规的公共秩序,不利立即惩处违法犯罪。有的自诉案件,尽管被告潜逃而失踪,但有直接证据表明其违法犯罪,假如人民法院不立案侦查审理,则无法对被告采用强制执行措施,被告就不太可能抓捕归案,这终将放肆被告的刑事犯罪,致其安然无恙。

  再度,将自诉案件仅限于受害人向法院起诉,不利证据调查和保证被告接纳审理。《刑事诉讼法》第 18条第3款要求,“自诉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要求,自诉案件包含告诉才处理的案子;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表明的轻度刑事案;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对被告侵害自身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的个人行为理应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而公安部门或是人民法院不予以追责被告法律责任的案子。针对后两大类自诉案件,还能够做为民事案件解决,可是针对告诉才处理的案子,受害人只有向法院起诉,而受害人乃至其授权委托的刑事辩护律师,并并没有侦查权,许多情形下不可以获得证实被告违法犯罪的直接证据,更不可对被告采用强制执行措施,不可以确保被告出庭接纳审理,被告很有可能失踪,进而造成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而从开设自述规章制度,尤其是告诉才处理规章制度的目地看,是为了更好地授予被告诉权,将是不是追责被告的法律责任的决策权交给受害人履行,而在不可以获得被告违法犯罪的充足直接证据的情形下,受害人向法院起诉并无法做到追责被告法律责任的目地,乃至很有可能因被告失踪而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因而我们不理应把受害人追责被告的法律责任的意向狭小地解释为受害人向法院起诉,事实上受害人向公安部门报警也是规定司法部门追责被告法律责任的一种方法,是对其诉权的处罚,从实际情况看来,是一种更加合理的方法,由于公安部门具有侦查权,可以对案例开展侦察,可以对被告采用强制执行措施,进而能确保证据调查工作中顺利开展,确保被告能出庭接纳审理。但公安部门侦查终结后,是不是提起诉讼应由受害人决策。假如存有受害人以及直系亲属因受强制性、吓唬等特殊情况不可以提起诉讼的,可由检察系统委托提起诉讼,但受害人仍为自诉人,检察系统仅为委托起诉人。 [page]

  又次,对被告采用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不是很健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4条要求,在自诉案件审判全过程中,被告失踪的,理应中止审理。被告抓捕归案后,理应修复审判,必需时,理应对被告依规实行强制执行措施。那麼什么原因是需要时?并沒有明文规定,而实践活动中人民法院为了防止负责任,都不肯对被告采用强制执行措施,导致被告“失踪”而没法审判。

  最终,立案监督体制缺少,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不立案侦查并没有对应的救助方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要求,人民法院觉得公安部门理应提起公诉的案例而不提起公诉的,或是受害人觉得公安部门对理应提起公诉的案例而不提起公诉,向人民法院明确提出的,人民法院理应规定公安部门表明不立案侦查的原因。人民法院觉得行政机关不立案侦查原因无法创立的,理应通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公安部门收到通报后理应立案侦查。可是《刑事诉讼法》并没要求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不立案侦查时检察系统怎样监管,在人民法院不做出书面形式判决的情形下都没有要求上级法院的监督程序,造成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时受害人无一切救助方式。

  三、健全刑事案件规章制度的提议

  由于现行标准刑事自诉规章制度存有以上问题,防碍刑事自诉主题活动的常规开展,小编提议下列有目的性的健全对策。

  最先,有效明确告诉才处理的范畴,将告诉才处理的范围限制在家属中间。针对现行标准刑法要求告诉才处理的案子,假如受害人与侵权人中间系直系血亲的,为单纯的告诉才处理的案子,由受害人决策是不是提到自述;而针对受害人与侵权人并不是直系血亲的,既可由受害人提到自述,也可由检察系统立案侦查,以更充分的三打击一整治,维护保养常规的公共秩序。

  次之,撤销被告失踪不予立案的要求,但凡有直接证据证实被告违法犯罪的基本事实的,都应立案侦查审判。针对被告失踪的,应移交公安部门侦察并视状况采用强制执行措施,尤其是违法犯罪后潜逃的,可以依规追捕,以确保自诉人的诉权获得真真正正维护,案件得到调研清晰,被告的刑事犯罪依规获得惩治。

  第三、自述既包含受害人向法院起诉,也包含受害人规定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对侵权人的涉刑个人行为开展侦察。有的自诉案件,要是没有公安部门侦察,受害人是不可自主收集到确认侵权人违法犯罪的直接证据的,受害人向公安部门控诉,也是自述的具体表现之一,但公安部门侦查终结后,是不是提起诉讼应由受害人决策。

  第四、优化、健全对被告采用行政强制措施的标准。针对什么情况必须对被告采用强制执行措施应予以优化和确立,以保证刑事自诉主题活动的常规开展,尤其是对违法犯罪后潜逃被抓捕的被告,应一律采用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健全立案监督体制,确保自诉人得到高效的救助方式。假如自诉人向法院起诉而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应授予检察系统民主权利,自诉人还可以往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行政复议,乃至可以立即往上一级法院起诉,以保证自诉人的诉权获得真真正正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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