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诉权处分原则。自诉案件的罪刑法定根据是国家将这种案子视作关键侵害中国公民个体权益的案子,因而而授予受害人诉权。做为中国公民的一种支配权,受害人针对这类诉权可以履行,也可舍弃。恰好是根据这类支配权,对自诉案件可以开展协商;自诉人还能够同被告自主调解或撤销自述。但这类支配权在行驶时很有可能危害国家和社会发展收益的以外。
(二) 方式对等原则。在民事案件中,公诉人意味着我国,以被告方为追责目标,运用国家力量开展起诉,并且立即具备或经人民法院准许具备一定的强制处分权,被告即使在法律法规方式上与公诉人处在公平影响力,但其起诉方式难以对等。自诉案件则不一样,被告方彼此位置公平,方式对等。一个主要表现是自诉案件的被告在起诉流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到上诉,而反诉适用自述的要求。因而,在自诉案件中原地区被告方的起诉影响力是相应的,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交换的,这也是与民事案件的主要差别。
(三) 我国支援标准。由于我国和社会发展收益的必要性及其某些中国公民起诉工作能力的制约性,由党政机关,主要是检察系统支援自述,是当代自述规章制度的一项客观性标准。这类支援具体表现在:当检查官觉得原自诉案件涉及到广大群众权益或受害人遇特殊情况无法维护保养本人合法权利时,该案子可以由其立案侦查或担负起诉。如依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76条和第377条的要求,合乎集体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对原属于自诉案件的违法犯罪立案侦查。人民法院觉得理应由检查官接手自诉案件的起诉时,需向他移交案件材料。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在裁定产生法律认可前的其他程序流程环节中以确定的申明接手自诉案件的起诉。美国的自诉案件范畴比较广泛,但检察系统有权利在起诉开展的任一环节参与起诉或接手起诉。在中国刑事诉讼中,对重婚罪等自诉案件的受害人不可以合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检察系统还可以依据广大群众、社团组织或相关公司的控诉按公诉案件程序流程开展起诉,进而展现了对自述的我国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