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09 11:00:00来源:法律常识
《人民法院报》2006年10月24日理论和实际栏目发布了王斐朋友的题写《自诉案件中能否追加被告人》的文章内容,大概案件如下所示:在自诉人张某控告王某犯故意伤害一案的案件审理全过程中,人民法院查清张某受到的轻伤害是王某及李妻二人一同所为。张某本以为仅仅李某一人所为,遂申请办理增加李妻为一同被告。
针对能不能增加李妻为一同被告,小编和王斐朋友持一样的见解:即在自诉案件中可以追加被告人。可是针对原因小编有有别于王斐朋友的见解。
最先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的目标与每日任务决策了在自诉案件中被告方可以追加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要求:为了确保刑法的合理执行,处罚违法犯罪,维护人民,确保网络安全和社会发展信息安全,维护保养社会主义社会公共秩序……。这也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地;第二条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每日任务,是确保精确、立即地查清案情,恰当运用法律法规,处罚犯罪嫌疑人,确保没罪的人不会受到刑事追究……。由此可见处罚违法犯罪与维护人民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每日任务中不可缺少的2个层面。因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标与每日任务决策了在自诉案件中可以追加被告人,这也是处罚违法犯罪、维护人民的必须。王斐朋友一再强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增加一同被告的法律规定”,那麼大家也能够说,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并没有不可以增加一同被告的法律法规,因而大家完完全全可以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标与任务的规定实际适用到具体的案例中去。
次之,有关的法律条文也为在自诉案件中可以追加被告人出示了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要求:自诉人明知道有别的一同侵害人,但只对一部分侵害人提到自述的,法院理应审理,并视作自诉人对别的侵害人舍弃告知支配权。裁定宣布后自诉人又对别的一同侵害人就同一客观事实提到自述的,大家人民法院不会再审理。由此可见,当自诉人不清楚有别的一同侵害人时只对一部分侵害人提到自述的,大家人民法院审理后并不可以因此就视作自诉人对别的侵害人舍弃告知支配权。那麼也就代表着自诉人仍拥有对别的侵害人提到自述的支配权;即使在裁定宣布后,自诉人仍可以对别的一同侵害人就同一客观事实提到自述的,大家人民法院也理应审理。那麼为了更好地节省比较有限的司法部门网络资源,降低被告方的诉累,从法的价值的视角考虑到,大家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在自诉案件中追加被告人。
再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要求:“……一同受害人中仅有一部分受害人告知的,法院理应通告别的受害人参与起诉。”由此可见当具有自述权的被告方不清楚别的侵害人提到自述的,大家人民法院有告之被告方提到自述的责任。这也是根据节省比较有限的司法部门网络资源、降低可是人的诉累考虑到的。与此同时因为自诉案件的控告权把握在自诉人的手上,被告方自然具有挑选提到刑事自诉是否的支配权。那麼在自诉人提到自述时不清楚也有别的一同的侵害人但在审判的历程中获知这一客观事实的情形下,自诉人自然也具有提到自述的支配权。根据一样的罪刑法定法院也理应执行告之其提到自述的责任,自然自诉人有将别的侵害人增加为被告方的支配权。
总的来说,从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标与每日任务及其有关的法律条文要求看来决策并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可以追加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