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可以对下列三类案子提到自述:
1、告诉才处理的案子,即由受害人或其法定代表明确提出告知法院才予解决的案子,它包含: (1)污辱、诽谤案;(2)暴力行为干预婚姻自由案;(3)凌虐案;(4)侵吞案。以上案子,因为与受害人合法权益有关,《刑事诉讼法》授予受害人提出诉讼的支配权。假如受害人舍弃追诉权,司法部门不可以积极追责。因此,以上案子,只有由受害人向法院提到自述,由法院直接受理,不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2、有直接证据表明的轻度刑事案,即案件性质、剧情、伤害轻度,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表明的案子,它包含: (1)故意伤害案;(2)非法入侵住房案;(3)侵害通信随意案;(4)重婚案;(5)丢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6)侵犯知识产权案
3、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对被告侵害自身人身安全、财产权的个人行为理应单位受贿罪法律责任,而公安部门或是人民法院不予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案子。这一要求授予受害人对自已有一定直接证据表明的侵害自身人身安全、财产权而人民法院与公安部门又不予以追诉的手段以起诉权,有益于更改受害人状告无果的情况,确保受害人合法权利。该类案子具体由民事案件转换而成,称之为“公诉案件转自述”案子。受害人对该类案子提到自述,理应给予公安部门或是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的对某案不予以追诉的书面形式决策,如不立案侦查、不起诉决定书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