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新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要求的侵占罪是一个新罪行。该罪就是指以不当得利为目地,将委托存放的他财物,或是其他人的忘却物、掩埋物不法据为已经有,金额较大而且拒不交出来的个人行为。
在这之前,对该类侵吞个人行为一般以民事诉讼看待,这很不益于维护中国公民和國家的合法财产。尤其是对忘却物这一问题,以往大多数是以不当得利的方法来解决的。那样,非法侵占罪忘却物而拒不退还者甚多。
现行标准刑法将该类侵吞个人行为划为刑事法律标准当中,大大的地保障了中国公民和國家的合法财产。
但《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条例将该类案子做为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而且一律由法院所管。通过十几年的司法部门实践活动,小编觉得这类单一的自述方法不益于充足地维护中国公民和國家的合法财产和三打击一整治。其原因是:
1、在司法部门实际中,非常一部分侵吞案子要是没有公安部门的干预是无法找到实际侵吞人的。而公安部门要想干预该类案子,务必有法律规定。
如侵占罪中最多见的忘却物案子,大多数是忘却人们在搭乘的士或住宾馆时,因为粗心大意而忘却在计程车上或宾馆的卧室里。尤其是搭乘的士,因为忘却人难以记牢所乘的士号,加上的士较多,要是没有司法机关的干预,仅凭本人之力是无法找到侵吞人的;要想寻找侵吞人,务必获得公安部门的适用。但因为该类案子不属于公安部门所管,一旦公安部门干预,就出现一个合理合法不正规的问题。
有一些位置的公安部门因为被侵吞人的报警,也干预到该类案子中。但常常因为关联到这类干预是不是正规的问题,开办案来不仅拘束手和脚,并且有时候十分难堪。
如2004年8月,呼和浩特市举行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中西部医疗机械展览会。一位上海市客户项某来呼参与。8月16日17时左右,项某与伙伴一行三人从内蒙古自治区陈列馆大门口打一辆鲜红色夏利车。那时候驾驶员帮项某把翠绿色的旅行箱放进了车的汽车后备箱中,在抵达卡俄斯餐馆下车忘记了车里的旅行箱。行李箱内有身份证件、回程机票、笔记本电脑、现钱和银行存折等。17时30分许,项某才想到这事。因为并没有记牢的士型号,只能拨通110警报。公安部门快速接警,后依据出租车发票的案件线索,在17日早上找到承揽的士的驾驶员(分八小时和晚班)。八小时出租车驾驶员认可自身的确把项某的旅行箱放进的士的汽车后备箱内,但他早把事情忘记了,说自已并没有拿。而晚班的驾驶员则说,工作交接的士时他们谁也没查验过,也说自已没拿过。项某的旅行箱就是这样“下落不明”了。后二位出租车驾驶员和项某达成共识,想要赔偿其损害。但项某的旅行箱究竟被谁拿了,迄今仍是一个谜。
怎么会存有这一谜?照理说,物品只有是2个出租车驾驶员中的一个拿了。公安部门连一点思路也没有的要案都能破获,怎么会答出不来这道仅有2个选择项的单选题?这并不是呼和浩特市的公安部门审理案件工作能力问题,反而是因为案子地域管辖问题。因为不可以滥用权力审理案件,公安部门只能“纵容”涉刑人。
设想一下,像项某那样的事,假如公安部门不干预,仅凭项某力量,能在短期里寻找这两个出租车驾驶员吗?再假定,要是没有公安部门的干预,这两位出租车驾驶员会如此爽快地达成共识,一同赔付项某的财产损失吗?
2、侵吞案子中有十分大一部分是产生在外省的,因为所管问题,被侵吞人不太可能因此在异地开展刑事自诉。
依据司法部门实践活动,许多侵吞案子大多数产生在异地。当到外地外出或度假旅游的人一旦产生被侵吞事情,而侵吞人又不予偿还时,她们非常少有时间向法院提出诉讼。这是由于依照刑事案件管辖职责分工,该类案子同别的刑事案一样,是要由事发地的法院所管。现阶段,有相当于一部分受害者在当地遭受犯罪嫌疑人损害时,都不愿意向公安部门报警,更何况在异地。因为大部分被侵吞人并没有非常的时长、时间精力和资金留到事发地请律师打官司,那样,不但被侵吞人的正当权益无法得到维护,也促进了侵吞人的违法犯罪气势。
3、从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看来,是公与私财产。组成此罪还需要具有金额较大的规范,而判断金额是不是比较大的重要依据是物价局的定价。而物价局一般来说是不给个人开展定价的。这就使被侵吞人存有取证难的问题。
4、对外开放地的侵吞嫌疑人,要是没有一定的强制执行措施,犯罪嫌疑人怎么会老实巴交等待接纳审理?
近期呼和浩特就产生好几起异地打工赚钱工作人员侵吞案子。如医院刚拘捕的一个案子,有一个嫌疑人从异地来呼,要在一个人汽车配件厂学徒工。老总见其并没有住所,就要其住在工厂,也顺带下夜。老总将大门口锁匙交到学徒,仓库并并没有锁,老总都没有确立让其存放。没想到这学徒工没干几日,就合谋别人,将老总使用价值三万元的汽车用品取出去当废料卖了300多元化花了。
案子到了检察系统,针对本案的特性是侵吞或是偷盗存在质疑。承办人觉得是侵吞。但充分考虑侵吞案子属于自诉案件,假如按侵占罪拘捕,人民法院不审理不用说,并且公安部门也需要放人。俏丽是外省的,一放就跑。那受害人必然要控诉司法部门。左右为难下,只能先以诈骗罪捕了。
这类涉案人员金额达三万元的,按内蒙古统一要求,诈骗罪的起刑点是800元,侵占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无论这嫌疑人最后是偷盗,或是侵吞,都涉嫌犯罪,拘捕了也不会错。但对这些金额在5000元下列,800元以上的,检察系统就不可以那样作了。
综上所述几个方面可以看出,侵吞案子彻底由受害者自述,是有十分多的困难和不可以。据小编调研,针对侵吞案子能不能开展公诉案件,彻底在于地方的法院。由于法院是刑事案的审理组织,公安部门对侵吞案子提起公诉结束后,依规要转交检察系统移送起诉。检察系统能不能开展公诉案件,关键是看人民法院是不是审理。现阶段有相当于一部分人民法院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由,不审理检察系统对该类案例的公诉案件。因为人民法院不审理检察系统对该类案例的公诉案件,检察系统当然也就不可以接受公安部门侦查终结的该类案子。因而公安部门在收到中国公民的侵吞报警时,一般也不会审理。有时候因为一时无法分辨是侵吞或是偷盗,就先审理。一旦查明属于侵吞个人行为,就会有撤销案件问题。假如把人刑拘了,不便就更变大。如同小编前边所讲实例一,非常简单的一个案子,为什么发生了一个“谜”?这儿并不是公安部门软弱无能,彻底是因为目前的所管问题产生的。
那麼针对该类案子能不能公诉案件的问题,现阶段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没有一个统一的要求。同是侵吞案子,在有的区域可以公诉案件,有的地域则不可以公诉案件,怎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page]
小编认为这也是因为各司法部门针对怎样看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有关法律解释的正确理解有误差产生的。
高法《解释》第一条明文规定“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含: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子:
1、污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要求的,可是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
2、暴力行为干预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規定的);
3、凌虐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規定的);
4、侵吞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要求的)。
由以上规定由此可见,最高法院在这里《解释》第一条第(一)项4中确把侵吞案明文规定为自诉案件。各个人民法院对侵吞案子不审理也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并且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也明文规定侵吞案子,告诉才处理。
可是,依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国家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公安机关、检查和人民法院对侵吞案子也都是有审理权。下边可以看该《规定》在案子所管一项中第4条的要求。
该《规定》第4条有那样的: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要求由法院直接受理的“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表明的轻度刑事案”就是指以下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表明的刑事案:
(一)故意伤害案(轻微伤);
(二)重婚案;
(三)丢弃案;
(四)侵害通信随意案;
(五)非法入侵别人住房案;
(六)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伪劣商品案子(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民族利益的以外);
(八)属于刑法法条第四章、第五章要求的,对被告很有可能被判三年下列酷刑的别的轻度刑事案。
以上所列八项案子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理应依规审理,针对在其中证据不充分、可由公安部门审理的,理应公安部门提起公诉。受害人向公安部门控诉的,公安部门理应审理。
小编认为:这一《规定》尽管并没有明确提出侵吞案可以由公安机关侦察、检察系统立案侦查,但事实上已赋于公安机关、检察系统审理该类案例的权利。
其原因是:《规定》一方面明文规定了以上八类案子可由法院直接受理,但又要求对以上八类案子,证据不充分的,可由公安部门侦察;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公安部门控诉的,公安部门理应审理。在这里八类案子中,尽管沒有确定说有侵吞案,但该要求第(八)项上说:“属于刑法法条第四章、第五章要求的,对被告很有可能被判三年下列酷刑的别的轻度刑事案。”而侵吞案就属于刑法法条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之列。
那麼经公安部门审理和侦察的案子,对涉刑的,无论是批捕,或是移送起诉,都需要通过检察系统。岂有公安部门侦察后,再交到受害人自身提起诉讼之理?
由此,小编提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理应进一步明文规定,针对侵吞案子,可以以自述和公诉案件二种形式开展起诉。
但因为侵吞案刑法明文规定是告诉才处理的案子,因而究竟走那类起诉方法,理应由受害人自主挑选,以利于充足维护受害人的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