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在接纳委派后,就可以开始工作,参加起诉,履行以下权力:提到刑事诉讼;在提起刑事诉讼的一起提到附带民事诉讼;申请办理裁决工作人员、仲裁员、 评定工作人员、翻译员逃避;参加法院审理,参与法庭调查和争辩,申请办理法院读取新的直接证据,口头传唤新的见证人,申请办理重新鉴定和现场勘查;在审理历程中,要求协商 或与被告自主调解;在裁定宣布之前撒诉;阅读文章或征求审理询问笔录,并有权利要求填补或纠正;如不服气地区各个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可以提起起诉,对已经 产生效力的裁定或判决确实有异常的,可以明确提出投诉。
自诉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在具有一定起诉权益的与此同时,也需是起诉的顺利开展担负下列责任:(1)准时到庭,法律法规如自诉人经2次合理合法口头传唤,无书面通知 拒不出庭,或是没经法院批准半途休庭的,按撒诉解决,因此委托代理人在接纳委派后就需要恪尽职守,担负准时到庭的责任;(2)积极主动扣除直接证据,在法庭上积极主动举 证的责任,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担负,假如自诉人没返强有力的证明来支撑自身的认为,就需要担负对自已不良的不良影响,或是被判决驳回申诉,或是输了官司,因此诉 讼委托代理人要担负积极主动质证的责任,对直接证据给与充足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