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九条 自诉人理应向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提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还理应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起诉状。
自诉人撰写自起诉状确实有艰难的,能够口头上告知,由法院工作员做出告知询问笔录,向自诉人诵读,自诉人确定准确无误后,理应签字或盖公章。
第一百九十条 自起诉状或是告知询问笔录理应包含以下几点:
(一)自诉人、被告、委托告知人的姓名、胎儿性别、年纪、中华民族、出生地点、学历、岗位、所在单位、家庭住址;
(二)被告刑事犯罪的时长、地址、方式、剧情和危害后果等;
(三)实际的诉请;
(四)致送法院的名字及具状时长;
(五)证人的姓名、家庭住址以及他直接证据的名字、由来等。
倘若被告是二人左右的,自诉人在告知时需按被告的总数给予自起诉状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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