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定前的《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要求,刑事自诉包含以下案子:(一)告知才解决的案例;(二)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的轻度刑事案;(三)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被告侵害自身人身安全、财产权的方式理应依规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和检察院不予以追责被告刑事处罚的案子。
此条除第三项“公诉案件转自述”的要求是新提升的外,第(一)项、第(二)项和79年《刑诉法》第十三条的要求基本一致,但从此二项实际所包含的案子并不是一致。依据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79)法研字第28号)要求,法院立即所管的案子为伤害案、抵毁、诽谤案、抵触执行判决、判决案、暴力行为干预婚姻自由案、重婚案、毁坏现役军官婚姻生活案、凌虐案、丢弃案等八种案子。1994年3月21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规定了以上没有“抵触执行判决、判决案”以内的七种案子由法院立即所管。而最高法院1996年12月20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则按《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项次次序,例举了11种刑事自诉:(一)告知才解决的案例,有污辱、诽谤案、暴力行为干预婚姻自由案、凌虐案三种。但97 《刑法》中新增的第二百七十条要求侵吞案,明文规定“此条罪,告知的才解决”,却无法纳入;(二)受害人有直接证据证实的轻度刑事案,除故意伤害案、重婚案、丢弃案3种之外,提升例举了侵权案、假冒商标罪案、防碍通信随意案、非法入侵别人住房案、威协、施暴司法工作人员或是诉讼参与人、明显搅乱法院纪律等,共8种,但过去是一直纳入刑事自诉范畴的破坏军婚案却未纳入。
因而,商标侵权案件满足条件能够自述。
依据《刑法》的要求,刑事自诉务必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告知才解决,针对各罪行而言,都是在相关法条的账款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