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6 12:30:03来源:法律常识
依据《刑事诉讼法》之要求,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均有权利采用口头传唤对策,而公安部门除开有刑事传唤权以外也有社会治安口头传唤权。文中对口头传唤的科学研究,除标明为社会治安口头传唤外,一概指刑事传唤。下列对社会治安口头传唤与刑事传唤的差别开展例举表明:
1.性质不同:社会治安口头传唤是一种行政部门对策,刑事传唤是一种侦察个人行为;
2.可用根据不一样:社会治安口头传唤的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公安的刑事传唤的可用根据为《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警办案须知》;
3.适用对象:社会治安口头传唤对于违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得人,而刑事传唤的适用对象是不用拘押、拘捕的嫌疑人(参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要求);
4.可用程序流程不一样:社会治安口头传唤不用县级以上公安责任人准许,刑事传唤规定审理案件部门负责人准许(参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要求);
5.可用期限不一样:社会治安口头传唤期限为24钟头,而刑事传唤期限采用以12钟头为一般,24个小时为特例的标准。(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要求);
6.能否强制传唤的要求不一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要求,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口头传唤或是躲避口头传唤得人,能够强制传唤。不难看出,社会治安口头传唤能够强制传唤。
依据国家公安部公布的《刑警办案须知》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要求,不得以派人押送或是应用警具等强制性方式开展口头传唤。因而,刑事传唤不能强制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