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6 15:30:04来源:法律常识
口头传唤是司法部门通告起诉被告方于特定的时间段、地址归案所采用的一种具体措施。
根据我国刑诉法第九十二条之要求“对无需拘捕、关押的嫌疑人,能够口头传唤到规定的地址或是他们的居所、所属单位开展审讯,可是理应提供检察院或是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口头传唤的目的是确保刑事诉讼法主题活动有准备开展,妥善处理案子,口头传唤务必应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文书--法院传票。法院传票应前期送到被拘传人。受口头传唤人应按传唤规定按时归案。无正当理由而回绝归案的,要负责法律法规的义务。经依规口头传唤而回绝归案的,司法部门可依据侦察或审判活动的必须,依规采用逮捕的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性疑嫌疑人归案。必须对嫌疑人拘押或拘捕的,还可以在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开展拘押。与此同时,拒不接受口头传唤,也可以当作对涉嫌犯罪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主要表现,在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刑事诉讼法》第92条要求,口头传唤、逮捕持续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钟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