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9 10:30:04来源:法律常识
逮捕,就是指检察院对未拘 留、拘捕的嫌疑人,强制性其到指定地点接纳审讯的强制性方式。逮捕是刑事案件强制执行措施中最轻度的一种。依据刑诉法第五十条的要求,检察院依据案子情 况,对嫌疑人能够逮捕。因为逮捕对人身自由权限定的强制相对性较差,却又能够依规强制性嫌疑人归案接纳审讯,因而,针对不适合采用拘捕、拘押强制执行措施而 又拒不上案的嫌疑人,能够采用逮捕,使之归案接纳审讯。那样,既可以尽量少的限定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又能够做到审讯的目地。口头传唤是通告并没有拘押、拘捕 的嫌疑人、自主依照特定时长抵达指定地点接纳审讯的个人行为。逮捕和口头传唤尽管都具备法律性和强制,但却是二种不一样的民事法律行为。逮捕是立即强制性嫌疑人 抵达特殊地址接纳审讯;口头传唤乃是通告嫌疑人自主依照特定时长抵达指定地点接纳审讯,它自身是通告的类型,其强制并没有逮捕立即,因而,口头传唤并不是强制性措 施。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 人采用逮捕对策,理应经检察长准许,并批准逮捕证。实行逮捕能够由检察人员或是司法警察开展,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实行时,应口头上向被逮捕人表明逮捕的 原因,并提供逮捕证,逮捕证应注明被逮捕人的姓名、胎儿性别、逮捕的原因、押运场所、批准日期,并由签发人签字或盖公章。如遇抵触逮捕的情况时,执行人员能够依 法应用要求的械具,如手拷等,逼迫其归案接纳审讯,嫌疑人归案后,审讯嫌疑人时不应当再并对应用械具。
刑诉法要求,逮捕、口头传唤持续的时长不能超过12钟头。逮捕时长从嫌疑人归案时进行估算。 [page]
逮捕理应在嫌疑人 所在城市开展。刑诉法第九十二条要求:“对无需拘捕、关押的嫌疑人,能够口头传唤到嫌疑人所属市、本县的指定地点或是到他的住所开展审讯”,刑 诉法有关逮捕地址难题并没有明文规定。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检察院逮捕嫌疑人,理应在嫌疑人所属市、本县的地址进 行。嫌疑人的所在单位、居住地与居所没有在同一市、县的,逮捕理应在犯罪分子的所在单位所属的市、县开展;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在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或 者居所所属的市、本县开展。(创作者为国家检察官学院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