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8 14:00:53来源:法律常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标准是:
1、很有可能判处管制、拘留或是单独可用附加刑的。即嫌疑人,被告罪行比较轻,没必要拘捕,但是很有可能逃避侦查、上诉和审理及其他防碍起诉顺利开展的,理应选用取保侯审。
2、很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之上酷刑,采用取保侯审不至于产生社会危险性的。即嫌疑人,被告罪刑偏重,但采用取保侯审时不至于产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拘捕如果需要,理应选用取保侯审。
3、理应拘捕,但身患严重疾病,不适合关押的,例如因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能够取保侯审。
4、依规理应拘捕,但已经怀孕了或是喂奶自身婴儿的。具备此类情况,在拘捕前发现的,就不可以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成取保侯审方式。
5、对已被依法拘押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审讯、核查,觉得必须拘捕但无证据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很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之上酷刑,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行为的充分直接证据,在拘押的法定时限内不可以收集到相对应直接证据,而需再次搜集证据的情形。
6、已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在法定的侦察、提起诉讼、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可以审结,采取取保侯审方式并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此外,依据最高检察院《规则》第37条第7项的规定,对拥有有效的护照签证或者其它合理出境证件,很有可能出国逃避侦查,但是不必须逮浦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取保侯审。依据国家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5、7项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不批准逮捕,必须行政复议、核查的,转交提起诉讼后,检察系统决定不起诉,必须行政复议、核查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还可以取保侯审。
刑事案件拘留通知书是公安部门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转送涉案人员被告方家属的宣布司法部门文档,它是以公安局的为名下发的靠谱文档(不单单是筹办案件的公安民警本人的看法)。说明涉案人员被告方早已被采取“刑拘”的强制执行措施。
接到拘留通知书不是要入狱,是当公安部门认为其犯罪嫌疑人存有能够先行拘留情况时所作出的对策,其一般是公安部门觉得必须拘捕可是并未办理好审批手续。拘押还分成治安拘留与刑拘,治安拘留不容易造成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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