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9 15:32:48来源:法律常识
当侦查终结,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案件单位移送起诉时,公安或人民检察院自侦单位都是会对犯罪嫌疑人早已可用了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捕三种强制执行措施其中之一。我们能依据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情况,把它分成关押性强制执行措施和非关押性强制执行措施,前面一种便是拘捕,后面一种包含取保侯审和监视居住。
在简单的刑事诉讼法模式中,一个公安部门对一名犯罪嫌疑人立案调查,期内可用了拘捕或是取保侯审、监视居住,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嫌疑人涉嫌犯罪并向法院立案侦查,法院对此案开庭审判至最后判决,在这样的样的司法程序中强制执行措施一般不会发生错误。
但在实践中不太可能都是最简单的情况,有时候一名犯罪嫌疑人会涉嫌多种违法犯罪同时被每个地方的公安立案调查,有时候被取保候审或监控居的犯罪嫌疑人,由于人身安全还有随意,会从业一个新的犯罪行为,被其他的公安立案调查,在这些略显繁杂的侦察程序中,强制执行措施的可用就容易出现难题。
从近些年公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发现在审查起诉可用强制执行措施的一个比较严重难题,即当每个地方的公安部门在相同时间段内对同一嫌疑人立案调查后,通常分别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导致一名犯罪嫌疑人事实上被反复可用了强制执行措施,有些是关押性强制执行措施和非关押性强制执行措施反复可用,有的则是好几个非关押性强制执行措施反复可用,暂将这种情况称之为“强制执行措施的重合”。
“强制执行措施重合”显而易见与刑诉法的规定是违反的,而且随着司法程序的推进会引发后面更多难题,可能会致使一名犯罪嫌疑人同时被好几个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被好几个人民法院下发裁定。
逮捕: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强制性其归案的接纳审讯的一种强制性方式。
取保侯审:法院、检察院或公安部门勒令一些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明确提出担保人或是缴纳担保金,确保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由公安机关实行。
监视居住:法院、检察院、公安在刑事诉讼法中严令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可离去住所或是指定的住所,并对其个人行为进行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权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拘押:公安部门或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拘捕:由检察院、法院确定,公安部门实行的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夺走嫌疑人人身自由权并解送至一定场地给予关押的强制执行措施。
1、有权利可用强制执行措施的核心是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和法院,其他任何我国、行政机关、团队或个人都没有权利采取强制措施,不然即产生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情节严重,涉嫌犯罪。
2、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是嫌疑人、被告,针对诉讼参与人和第三人不可选用强制执行措施。
3、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是限定或是夺走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而非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执行措施的性质是预防对策,而非惩罚性对策。即可用强制执行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法的顺利开展,避免嫌疑人、被告逃避侦查和审理,开展摧毁、伪造证据罪、再次违法犯罪等防碍刑事诉讼法的举动。因此强制执行措施同酷刑和行政许可存有不同之处。
5、强制执行措施是一种法律规定对策,在我国刑诉法对各类强制执行措施的可用行政机关、可用标准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要求,其目的在于严控强制执行措施的应用,避免出现由于乱用强制执行措施而引起的侵犯人权的负面影响。
6、强制执行措施是一种暂时性对策,伴随着刑事诉讼法的进程,强制执行措施应依据案件的工作进展而给予变动或是消除。
以上是法律知识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强制执行措施能够累加可用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强制执行措施不可以累加应用,这是不公平的个人行为,有些强制执行措施还能使嫌疑人开展数次判处,也有可能被好几个法院起诉,因此这么做归属于乱套了,才开展强制执行措施的时候一定要采用适度的方式,大家如果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热烈欢迎上法律知识咨询平台,在线律师咨询会给大家进行专业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