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19:22:13来源:法律常识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3月18日消息(记者 王天宇)海南男子刘军(化名)分期贷款购买的一辆小汽车使用一年多后因断供贷款,被海南某汽车服务公司强行开走后进行变卖。小汽车没了,刘军便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损失。3月18日记者了解到,法院经审理认定涉事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刘军的财产权利,应赔偿4.6万元。
2018年年底,刘军在海口市某二手车市场购买了一辆二手车,车辆的交易价格为20多万元,刘军首付6万多元,剩余款项办理了分期贷款。刘军合法拥有该车辆的所有权后,一直正常使用该机动车,在2019年1月3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刘军还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但是从2020年1月起,刘军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停止向银行偿还汽车分期款,而在2020年6月中旬,刘军的车在海口一处停车场被海南某汽车服务公司强行开走,后又被变卖。刘军认为对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便起诉海南某汽车服务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不过海南某汽车服务公司辩称,他们处置刘军车辆,依据的是刘军与他们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刘军对他们的授权,而处置款用于清偿他们为刘军代偿的银行贷款,所以,他们不存在违约行为也不存在侵权行为。
海口市秀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因《汽车消费贷款服务合同》中关于被告在某些情形下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控制并处置涉案车辆的相关约定,属于被告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排除原告主要权利的情形,且合同条款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对被告处置涉案车辆行为的违法性予以确认。其次,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强行控制涉案车辆,并在双方未就抵押物价格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处置抵押物,应当认定存在侵权行为。所以,法院认定,被告为了实现债权催收之目的而控制并处置涉案车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对此,法院一审判决海南某汽车服务公司赔偿刘军损失合计4.6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