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非全额保障”银票案落地:20%损失谁来买单?

时间:2022-11-10 22:42:59来源:法律常识

本报记者 杨井鑫 北京报道

由于原包商银行承兑的大额票据不能足额兑付,多家持票银行纷纷通过法院起诉向票据的出票方或票据背书人进行追索。

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票据义务的不仅是承兑人和出票人的责任,票据的背书人也无法免除票据义务。然而,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足额兑付的情况极为罕见,而谁来承担其中20%的损失业内也争议不断。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去年6月初,原包商银行公布了该行承兑汇票的保障安排,对同一持票人持有合法承兑汇票合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存保公司对承兑金额提供80%的保障。对于20%的损失,多家银行金融机构也只能通过票据交易链向背书人或出票人进行追索,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官司。

值得注意的是,在持票方、出票方和背书人之间,对于20%的损失承担方,市场暂无明确定论。由于金融机构的索赔已经起诉至法院,业内对于这类判决十分关注,这也意味着谁将为损失“买单”。

起诉索赔

2020年9月27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民事裁定书,涉及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与奔腾科技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包商银行的票据纠纷。

2018年8月17日,奔腾科技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原包商银行作为承兑人出具了一张金额为500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期为2019年8月14日。后通过转让背书,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于2018年8月20日办理了汇票贴现业务。但是,在票决到期后,原包商银行按照相关规定仅兑付了票面金额的80%即400万元,剩余100万元未兑付。对此,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于2020年4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票方奔腾科技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承兑人包商银行承担相应损失。

法院认为,依照《票据法》相关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兑付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因为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所在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将案件移送至了内蒙古赤峰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10月19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也公布了一则裁定书,同样涉及到该类票据的兑付和索赔问题。

裁定书显示,2018年10月17日,某银行在上海票据交易所购入了温州民商银行持有的承兑人为原包商银行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5张,单张票据的金额均为100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10月17日,到期日则为2019年10月17日。该银行为此支付了票据的贴现款项4784.5万元。

票据到期后,原包商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兑付票据合计4000万元,剩余1000万元未支付。持票银行遂起诉至法院向票据背书人温州民商银行行使追索,而5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目前票据风险状态均显示为“待债务确认”。

法院认为,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票据权利可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行使是有先后次序的。持票人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只有行使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则可行使追索权。

法院明确表示,涉案的5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原包商银行包头分行。在承兑汇票到期后,原包商银行包头分行依央行和银保监会的监管规定,按每张汇票金额的80%合计支付原告4000万元,已充分证实其已行使了付款请求权,该行承兑部分汇票金额的行为并不构成《票据法》上所规定的拒绝付款,故持票方不能以承兑人未全额承兑再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争议不断?

2019年6月2日,原包商银行托管工作组发布了《关于包商银行承兑汇票保障安排的公告》。公告指出,对同一持票人持有合法承兑汇票合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按原合同及交易规则正常流转和到期付款,存保公司对承兑金额全额保障。然而对同一持票人持有合法承兑汇票合计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由存保公司对承兑金额提供80%的保障;未获保障的剩余20%票据权利,原包商银行将协助持票人依法追索。

由于公告中,原包商银行称将协助持票人依法追索,所以不少持票银行均期望通过票据链的前手追索来弥补票据兑付的损失。

“这种情况出现的很少,所以认定起来很复杂。”某股份行人士称,这种银承票据被视为“非全额保障票”,在该票据兑付了80%之后,“持票方有没有追索权”“兑付80%的行为是否属于拒绝兑付”等都暂时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其中存在不少争议。

按照该股份行人士的说法,《票据法》中明确规定了“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还规定了“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市场不少人是觉得可以向票据背书人进行追索的,直到追索到该票据的第一手。”上述股份行人士认为,“如果接受了票据80%的兑付之后,持票方没有了票据的追索权,那么,持票银行要不要选择拒绝存保公司的80%兑付,直接向票据背书人要求全额的追索呢?这都是问题。”

但是,该股份行人士也提及,一旦这种票据链能够追索,可能会形成大量的官司,这对于法院的压力也很大。

事实上,由于该类票据事件暂时没有先例,很多银行也是持观望态度。“可能一部分银行先起诉了,但是更多的银行也是在看情况,哪种方式处理更妥善一些。”上述股份行人士认为,这类票据的官司最终的认定可能还需要一个过程,即使法院一审判决后也不排除银行还会进行上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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