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23:28:33来源:法律常识
我是专做金融经济方面的律师,经常有人咨询,说自己去取钱时被银行告知列入“黑名单”取不出来了,现在该怎么办?
经过进一步了解和总结,大多是这样,保证人很早时给朋友贷款做担保,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早已逾期且过了诉讼时效,当然,对保证人来说也过了保证期间,因此,银行为了让保证人承担责任,就采取自行冻结保证人存款,以迫使保证人代偿。
银行这样做,从道理上好像是对的,但从法理上说是错误的!即使保证人在保证期间,也不能冻结保证人的存款(除非在合同中提前约定的指定账户),更何况贷款已经过了保证期间,因为,存款是存储关系,而贷款是债权债务关系。两者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律关系。银行这样做已经违反了“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原则。如果银行一意孤行,那么,保证人可以向上级部门或者银监局投诉,还可以通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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