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按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时间:2022-11-10 23:31:34来源:法律常识

王某,1993年5月1日入职某市国有钢铁企业,从事车间操作岗位,2005年5月31日因个人原因离职,上班期间单位一直未未王某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保险费。王某一直跟单位交涉,要求单位补缴1993年5月至2005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未果。

随后王某,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钢铁公司补交1993年5月至2005年5月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保险费。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起诉要求钢铁公司给王某补交1993年5月至2005年5月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的保险费。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劳动争议的范围进行了补充明确:(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虽然《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属于劳动争议,但无论法律、司法解释均未认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费或办理社会保险属于劳动争议,此类情形亦不属于解释(二)第七条的情形,依据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因此,在现行立法中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违反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义务,法律法规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缴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劳动仲裁部门对此类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法院亦不受理。故应驳回王某的起诉。

案例分析: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缴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方便起见,以下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有权针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取有关材料,并就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从业务分工来讲,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两项工作,一是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二是对相应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其中,社会保险登记的监督检查包含两项内容:一是用人单位本身是否依法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了登记;二是用人单位是否为其员工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了登记,对于这两项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依法责令单位限期改正。

对涉及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包含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二是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经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而不缴纳的,对该单位处以罚款;

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规定:为了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截至2021年2月,全国各地已经基本实现税务征收,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缴费数额,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未来将实现税务全责征收,即税务部门负责包括缴费数额核定、征收在内的全部征缴环节。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在向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机构投诉补缴社保时,不宜简单笼统地表述为“请求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而是应当根据具体的社保缴纳违法行为,分别提出类似“责令补办单位、险种、人员参保登记”、“请求依法强制核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请求依法稽核并重新核定缴费基数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请求依法强制征缴未及时足额拖欠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或者征收机构根据各自有关法律规定的职责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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