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3:44:08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索引
辛小小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钱多多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辛小小承诺该笔借款由木墩墩提供担保。辛小小向钱多多出示借条,木墩墩在该借条上写明:如果辛小小不偿还借款,由担保人木墩墩承担还款责任。
三个月后辛小小无法偿还钱多多借款,辛小小请求钱多多给予一个月的还款宽限期,辛小小与木墩墩再次向钱多多出示借条,木墩墩在借条写明:如果辛小小不能偿还借款,由担保人木墩墩承担还款责任。
展期一个月后,辛小小仍无法偿还借款,遂再次与钱多多协商,请求再次展期一个月,辛小小与木墩墩再次向钱多多出具借条,木墩墩在借条写明:如果辛小小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由担保人木墩墩承担还款责任。
针对木墩墩关于保证责任承担的三种不同表述,木墩墩应承担何种担保责任呢?
以案释法
区分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重要标志就是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是否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并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辛小小不偿还借款,由担保人木墩墩承担还款责任。只要借款达到约定期限仍未归还,即将担保方与借款方的责任一并对待,并未区分保证人应否在主债务人客观偿还不能,即先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后,方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此处保证责任约定是清楚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辛小小不能偿还借款,由担保人木墩墩承担还款责任。表述有“不能”字样,如单纯使用“不能”字样,则具有客观上债务人确无能力偿还借款的含义,此时保证人方承担保证责任可以认定为一般保证责任。
如果辛小小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由担保人木墩墩承担还款责任。该“不能”字样是与“按期”结合在一起使用,则不能将其理解为确实无力偿还借款的客观能力的约定,仅是表明到期不能偿还即产生保证责任。因此,该表述亦应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判例内容援引自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06号。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六条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注:本文援引案例仅为学习交流使用,并不能完全表明本律师的观点,且相关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并无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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