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7:43:22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济财非税2018 8号文件规定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
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 月30 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
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
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于每年6 月30 日前,将审核确定后
的用人单位上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提供给同级保障金
征收机关。
第十一条 保障金实行按年缴纳。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 月1 日—10 月31 日,向办理税务登记
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据实申报本
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经残疾人就
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用人
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
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
追缴保障金。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
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国务院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
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
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
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根据残疾人就业促进“十三五”实施方案,残保金由税务机关统一收取,未申报即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算,随着国家的减税政策越来越普惠,但相关政策越来越严格,流程清晰化,若企业一味拖欠残保金待到税务部门催缴时,滞纳金的数字或许很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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