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09:41:39来源:法律常识
一、案情简介
2007年6月16日,原告XXX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建设公司)承包了被告XXX机械公司(原名XX治金制氧机备件厂,简称机械公司)的办公楼、附属楼、库房、道路等工程,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审计结算,工程总造价642万元,已付款508万元,尚欠134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欠款未果后起诉,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二、案件分析
本律师接受原告建设公司委托后,分析原告一方提供的证据,包括双方签字认可的施工合同、审计报告、结算明细等,认为原告的主张证据确实充分,完全可以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但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被告一方肯定会提出反诉,主张工期违约和质量问题。原告起诉后,被告果然立即提出了反诉,并要求对涉案工程进行质量鉴定。
三、案件结果
由于被告一方提出反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反诉费,并在法院选定鉴定机构后也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鉴定费,后来鉴定机构出具了终止鉴定函。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在庭审中当庭口头裁定按被告撤诉处理,工程质量问题被告可另行起诉。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四、法律后果
1、被告未缴纳反诉费,应当裁定按撤回反诉处理。
2016年9月8日,被告提出反诉,但时至今日并未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法院裁定按被告撤回反诉处理。
法律依据:
①《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中“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2、被告未缴纳鉴定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01X年X月X日,被告提出对涉案工程的质量及损失申请司法鉴定;201X年X月X日,通过法院主持摇号确定了鉴定机构(X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院向鉴定机构出具了(2107)冀XX委鉴第XX号司法鉴定委托书,但被告作为申请人至今未提交相关鉴定资料及未交付鉴定费,鉴定机构X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X年X月X日出具了终止鉴定函。法院按被告举证不能驳回其诉求,可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