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问题之六:利息、逾期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复利和砍头息

时间:2022-11-12 09:43:51来源:法律常识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利息包括借期内的利息、逾期利息、法院判决之后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复利、砍头息。借贷双方是否约定了利息,约定是否明确,利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对于利息都有重要影响。

一、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利息和逾期利息,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一)我国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注:《民法典》第680条】。2019年8月20日以后,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

(二)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约定的逾期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参见《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8条】。

(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见《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需说明的是,该利率是变动的。比如,2019年8月20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3.85%。2021年12月20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3.8%。

二、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借贷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可以要求逾期利息。

(一)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贷利息,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注:《民法典》第680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即使逾期了,出借人也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期内的利息。

(二)如果债务逾期了,即使借贷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债务人也应当支付逾期利息,除非出借人主动放弃。至于逾期利率,借贷双方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参见《民法典》第676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8条】:

①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②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三、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是否有权主张利息,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主体身份。

司法实践中,利息约定不明最常见的情形是借贷双方仅仅约定按期支付利息或一次性还本付息等,但没有约定利率,无法计算利息

(一)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如果利息约定不明,视为没有利息【参见《民法典》680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

《民法典》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大都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借款的原因一般是生活性消费或 “救急”,解决一时的生活困难,互助成分比较多。这样规定,有利于互通有无,方便生活,促进邻里和睦安宁。

(二)非自然人之间借贷的,或者非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如果利息约定不明,一般视为有利息。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参见《民法典》680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

四、“逾期利息约定不明”视为 “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参照 “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均没有逾期利息约定不明的规定。但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8条将“逾期利率约定不明”和“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问题并列提出且参照同样的情形处理,可以推断,最高人民法院将“逾期利息约定不明”视为 “没有约定逾期利息”。

五、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既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一并主张,但是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见《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

六、法院判决后,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借贷双方因民间借贷发生争议,法院会判令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还款,如果未能按时还款,就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即:判令债务人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法院同时还规定,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债务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有惩罚性质。只要债务人未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就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迟延履行,就应当支付。也就是说,即使法律文书中没有引用《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也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法院判决后,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注:《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解释》第1条】。

七、我国法律严禁收取“砍头息”

“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的利息。有的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我国严禁收取“砍头息”。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注:《民法典》第670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

八、我国法律有条件的认可复利

我国禁止高利贷,但是并不禁止复利。复利是指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俗称“利滚利”、“驴打滚”、“滚雪球”。民间借贷的复利有两条红线。只要不踩红线,就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7条】。这两条红线是:

第一条红线:前期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第二条红线: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九、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时期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1991年8月13日至2015年8月31日,利息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于1991年8月13日颁布实施。

(二)2015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年利率为“24%”与“36%”,即:两线三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三)2020年8月20日以后,利率不得超过LPR的四倍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次修正)第25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31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注: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修正;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