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一经送达即完成通知义务,合法吗?丨民法典小故事(519)

时间:2022-11-12 09:51:04来源:法律常识

这是一起关于债权转让的合同纠纷。

案情非常简单,就是裴老板跟乐视公司、阿拉金公司签订了一个三方协议,通过熊猫APP这个平台获得借款和还款。但过了一阵子,这个APP关闭了,裴老板不知在哪还款,于是就断供了。

再过了一阵子,裴老板成为了被告。

一审判决认为,裴老板没有还钱,乐视已经把债权转给阿拉金公司了,而且合同约定了:一经送达就生效,管你裴老板收没收到,我反正发了通知信息了。所以,裴老板应该向阿拉金公司还钱和违约金以及利息。

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确有不妥。本金和利息应该还,但违约金不应该还。为啥呢?因为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履行困难,债务人是可以中止履行的。而且,乐视转让债权通知裴老板的证据也不充分,一经送达即生效,未必生效!所以部分撤销了一审判决。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学习到:

一是,债权人变更地址了一定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意思就是说,期间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这些惩罚是不能起作用的。

二是、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要留下充足的证据。本案中,乐视公司债权转给阿拉金公司了,但证据不足,丢了1000多的违约金。要是这个案子标的很大,损失就会更大了。

附:裴雪伟与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1民终50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裴雪伟,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1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裴雪伟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金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3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裴雪伟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深圳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9年2月27日,重庆乐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贷款人)虚构与上诉人的借款协议,自行打印上诉人签名,截止一审开庭之日,上诉人才第一次看到所谓的借款合同,之前并无法看到借款合同,属于欺诈行为,阴阳合同,有悖于合同法所规定的平等公平的原则,上诉人起初所接触的为熊猫分期APP,该APP属于网络贷款软件,后因该APP涉嫌套路贷,以冲会员形式收取借款人会员费,被央视“315”曝光,随后该APP马上关停,并去删除了所有数据,无法登陆,乐视公司也未告知其所有贷款是由阿拉金公司发放。

庭审期间,被上诉人称乐视公司已将债权转让给了被上诉人,并通知了上诉人,庭审中被上诉人称是以短信形式通知到其熊猫分期APP内,并未以其他形式通知给本人,其APP已经无法登陆,根本无法登陆,故意造成拖延不还款的假象,已构成了套路贷。

根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故乐视公司与阿拉金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特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

阿拉金公司未进行答辩。

阿拉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700元,利息45.62元;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339.4元(暂定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20日),以上合计5085.02元。违约金按照日0.05%标准,自逾期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被告承担与诉讼有关的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9年2月27日,乐视公司(贷款人)、原告(服务机构)与被告(借款人)签订了《贷款协议》,合同约定:

贷款本金3700元;贷款期限自发放贷款之日起1月,贷款起始日以贷款本金划离乐视公司账户之日为准;贷款年化利率为1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逾期违约金为应付未还金额乘以0.05%乘以逾期天数;本协议项下有关贷款确认、提前还款等内容通知,由其委托的第三方代为执行,有效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传真……以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消息等方式通知的,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一经送达乐视公司即完成通知义务,被告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理由。当日乐视公司将款项打入被告账户,被告在贷款到期后未还款。2019年4月27日。

乐视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以短信形式通知了被告。庭审后,经向被告再次核实,被告认可收到该笔贷款,现无能力一次性偿还。

一审法院认为,乐视公司、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贷款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乐视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故被告应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贷款协议约定了还款利率及违约金,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主张的差旅费、保全费、律师费,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裴雪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700元及利息45.62元,违约金(以37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自2019年3月2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裴雪伟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裴雪伟提供以下证据:网页截频复印件10张,证明熊猫分期APP在还款期未到时已关闭。

阿拉金公司质证认为,分期借款协议、我的账单没有阿拉金的字样,与本案无关,熊猫分期平台下架与我公司无关,此合同是债权转让合同。

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裴雪伟于2019年2月27日,在熊猫分期APP上与乐视公司(贷款人)、阿拉金公司(服务机构)签订了《贷款协议》。

在还款期未到之前,熊猫分期APP网站关停,2019年3月27日还款到期后,裴雪伟未归还贷款。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欠款本金、利息及逾期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本案中,裴雪伟收到贷款后,应依约还款。

但熊猫分期APP在还款未届满前关闭该网站,又未通知裴雪伟的其他还款方式,故借款到期后,裴雪伟在还款不能的情况下,中止履行还款义务并无不当,但对于借期内的本金及利息,应依照约定向乐视公司偿还。

因乐视公司的过错,导致裴雪伟在借款到期后不能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故造成逾期的利息损失应由乐视公司自行承担。

借款逾期后,乐视公司向阿拉金公司转让了债权,阿拉金公司主张向裴雪伟短信通知了债权转让事宜,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裴雪伟收到了债务转让通知,故其要求裴雪伟支付逾期违约金的主张不能成立。

据此,裴雪伟不应向阿拉金公司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损失,对其该上诉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裴雪伟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3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

二、裴雪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700元及利息45.62元;

四、驳回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上诉人裴雪伟负担40元,被上诉人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煜枫

审 判 员 石 林

审 判 员 王锡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冯照阳

书 记 员 孟丹丹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