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1:28:18来源:法律常识
欠债不还怎么办?要!账要不回,欠款人不仅不接电话还变更住址,怎么办?报警!
在享受信用卡超前消费带来的便利时,大部分持卡人都会选择按期还款,然而却有部分人迟迟不还款,发生“报警要账”这种糟心事儿。
近日,佛山市公安局公布了一则男子恶意透支信用卡20多万元被刑拘的案件,光大银行一位催收专员因无法收回欠款,不得不报警求助。最终,嫌疑人覃某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催收专员报警求助:欠款人不接电话、变更住址
不接电话,变更住址,男子恶意拖欠信用卡款一年多。近日,南海公安分局官窑派出所破获了该宗涉案金额近25万元的信用卡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覃某强。
1月9日,光大银行催收专员田先生报警求助,称一名叫覃某强的男子此前在其银行大沥支行网点办理了两张信用卡,从2017年12月份开始,覃某强就开始欠款不还,目前已欠下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合计247933.74元。期间,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发函通知覃某强尽快还款,但其一直不接电话,且搬离了所报的地址。
接报后,官窑派出所民警迅速展开调查,发现覃某强在南海大沥一带活动,并逐渐掌握了其落脚点。1月16日上午,民警在南海区大沥镇玉英南路某出租屋内抓获覃某强。
经审讯,覃某强对其恶意透支信用卡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了解,2015年9月,覃某强申请开通了两张光大银行的信用卡,一直按期还款。2017年8月,覃某强的工厂因经营不善被法院查封,后资金紧张透支了信用卡,最终无力偿还。为逃避银行的催款,覃某强拒不接听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还搬离了原来的住处。目前,嫌疑人覃某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透支信用卡要谨慎有度,恶意透支可能会触犯刑事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
何为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法律这样解释
信用卡用多了,出现“只用不还”的事似乎也并不稀奇了。但是,近日,柳江区人民检察院表示,恶意透支信用卡属于违法行为,柳州市的陈某也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
2018年9月25日,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判决后,陈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期间,陈某申请撤回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信用卡不还”进行检索,发现此类事件层出不穷,从“逾期十万数年不还”到“刷881亿信用卡然后不还”均有报道。
据了解,信用卡催收分为银行内催和委外催收两种,内催通常是指逾期三个月以上的客户一般由银行客服提醒(M0期间),或电催部门电联(M1、M2期间),或各营业网点办事处上门(M3期间)进行逾期款项催缴。
委外催收主要指信用卡中心对于一些难处理、有问题、失去联系或者小金额的客户群在经过内部催收无果后委托给专业从事催收行业的公司(部分是律师事务所)进行催缴。
如果借款人不接电话、变更住址,一般情况下,银行会将此笔借款外包给从事催收行业的公司进行催缴。
根据《贷款分类指导原则》,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
银保监会公布的2018年三季度银行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三季度,大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8018亿元,环比增132亿元;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292亿元,环比增170亿元;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370亿元,环比增281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47%、1.70%、1.67%。
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构成犯罪金额、司法处理方式等作出了重大调整,《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决定》明确对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决定》还列举了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律师:信用卡类犯罪双方当事人均应尽到防范义务
随着消费理念的转变,银行信用卡业务暴涨的同时,也催生了信用卡类犯罪。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崔梦儒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根据《决定》,恶意透支5万元已达到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标准。《决定》还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效催收”“恶意透支”及定罪量刑数额都有了较为明确的认定标准。
崔梦儒对记者表示,对于上述犯罪,双方当事人(发卡行及持卡人)均应尽到防范义务。其中,发卡行应按规发放信用卡,根据上述《决定》规定,“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持卡人方面,应合理消费、理智办卡,禁止恶意透支,如出现问题及时跟银行官方客服或营业厅人员沟通。
此外,催收人员要合理催收、合法催收、有效催收,确保催收能使持卡人或其成年亲人家属接受,禁止暴力违法催收,更不要与没有资质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合作。如催收遇阻,发卡行应整理保留持卡人个人信息、欠款账单、催收记录等证据,为后续报警或诉讼作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