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公司违约理由太奇葩,动辄威胁扣车变卖,法院:这是“套路贷”

时间:2022-11-12 11:52:21来源:法律常识

这是一家“奇葩”的车贷公司,GPS不在线、逾期几天未还款、甚至连提前还款都会被这家公司认定为违约,进而以扣留车辆甚至变卖相要挟,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并支付违约金、拖车费等。多名借款人接连“中招”,为车辆支付了各种“赎金”。

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京市高淳区人民了解到这起特殊的“车贷”敲诈勒索案的详细案情。承办法官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套路贷”犯罪案件,并对如何防范进行了提醒。

以扣车要挟,勒索“赎金”等22.7万元

南京某车贷公司由被告人李某、吴某共同管理,并招募多人从事汽车贷款等业务。

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间,该公司以被害人车辆GPS出问题、逾期几日未还款、提前还款等理由认定被害人违约,私自拖车并以扣留车辆甚至变卖相要挟,要求被害人提前还清贷款并支付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先后作案7起,敲诈勒索赵某等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2.7万元。

承办法官介绍,该公司分工明确,李某主要负责审核放贷,吴某主要负责贷后催收,张某实施审核客户资料、介绍业务、拖车等活动,钱某实施拖车、与客户谈判等活动,周某则实施给客户车辆安装GPS、拖车等活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等人借贷时要求被害人以车辆作为抵押,并且签订远大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然后在短期内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甚至在被害人没有违约的情况下,私自将被害人车辆开走,而后打电话要求被害人支付拖车费、违约金、利息等费用以赎车,并要挟将车辆卖掉。

在此情况下,被害人迫于威胁,便选择支付所谓的各种费用甚至“赎金”。

判决:犯敲诈勒索罪,五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他们的行为实质上是基于非法获利的目的,以恐吓行为为手段使他人交付财产的行为。”法院认为,各被告人多次有组织地采用胁迫方式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在一定区域较长时间内采用威胁手段,有组织地故意多次实施犯罪活动,干扰破坏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犯罪集团,且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五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万元至1万元不等。

法官:属于“套路贷”,注意这样防范……

“本案属于典型的‘套路贷’犯罪!”

承办法官介绍,“套路贷”是指放贷人虚构法律关系,通过虚增债务数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借助诉讼、仲裁、公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套路贷”并不是一个罪名,而是一系列的犯罪行为,会涉及不同的罪名比如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罪、虚假诉讼等。

从主观方面看,“套路贷”违法犯罪与民间借贷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套路贷”违法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取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那么,如何防止被“套路”呢?法官提醒,如需办理贷款业务,一定要到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不要轻信无金融从业资质的个人、公司发布的各类无抵押免息贷款广告信息。贷款时要仔细阅读相应合同条款,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比如对方身份信息、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还款凭证等。一旦受到言语及人身威胁,应及时报警求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唐奥平 刘鹃

来源: 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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