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2:11:21来源:法律常识
小张和小熊在杭州同一家公司上班,两人职务一样,每月领的工资也一样,可是最近,小张却发现家境一般的小熊经常购买各种大牌化妆品和包包,日子越过越精致。
小张非常羡慕,同时也很好奇。在小张的再三追问下,小熊将自己的“致富法”告诉了她: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在信用卡还账日之前由借卡人把账单还上,而小熊每月都能从中收取信用卡的使用费,按每10000元每月收取200元算,只要办理4、5张卡,信用额度就有100000多元,一个月轻轻松松就能赚到2000元“好处费”。
“自己不用还款,还能收使用费?这也太好了吧!”
“是啊,赚点小钱花花没问题。”小熊的话让小张更加心动了。
在小熊的牵线下,小张把自己的3张信用卡出借给了男子陈某。陈某也很爽快,立马便将第一个月的“使用费”转给了小张,于是,为了赚得更多,小张又陆陆续续办了9张信用卡,并且都借给了陈某......
陈某花钱如流水,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小张的信用卡就产生了30多万元的账单。眼看还款日期将近,小张害怕陈某“跑路”,便让小熊联系陈某催其抓紧还款。陈某回复说:“不用担心,会尽快归还。”
可是,一个月过去,陈某还是没有把账单还清,等小熊再帮忙催讨时,陈某就彻底“失联”了。
一边是联系不上的陈某,一边是30万元高额债务,小张害怕长期不归还会影响到自身的信用,只能硬着头皮通过微粒贷及银行贷款等方式自行把30多万的账单还上了。之后,小张每个月工资的大部分都用于还银行贷款。
“好处费”没赚上,还倒贴了30万?这事小张怎么想也气不过。为了要回借款,不久前,小张把小熊和陈某一起告上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要求小熊和陈某归还所刷信用卡款项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信用卡系个人的财产,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信用卡来实现正常的收益。在本案中,小张通过借用自己的信用卡给陈某使用,并从中收取一定的使用费,这种行为是对个人财产权利的处分,双方借款合同关系已经成立。
同时,双方约定每10000元收取200元使用费,符合民间借贷案件中关于利率的规定。陈某未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归还小张借款30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法官提醒:赚快钱的“套路”中往往存在着风险,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贪图小利,以免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来源: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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