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2:57:50来源:法律常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
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的,税务机关应依法强制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3、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特别提醒: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的《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