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5:27:16来源:法律常识
01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申3846号,定西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02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定西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
03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汇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银行定西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8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汇通公司申请再审主要事实与理由:逾期利息、复利和违约金性质相同,兼具补偿性和违约惩罚性,甘肃银行定西分行并未因汇通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除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外的其他损失,原审法院支持逾期利息、复利和违约金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及《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复利计算基数应仅为正常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原审法院片面以甘肃银行定西分行提供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作为定案依据,显失公正。
04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汇通公司与甘肃银行定西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逾期利息及复利。逾期利息系期内利息上浮的部分,性质上也属于违约金;复利亦是对逾期未予清偿的利息计算利息。
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均具补偿性和惩罚性,是对违约方逾期不清偿本金及利息的惩罚,但只要不过分高于损失,法律并不禁止约定多重违约金。
汇通公司与甘肃银行定西分行的金融借款法律关系,主要是通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确立的,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原审法院根据该合同约定并结合双方签订的《融资授信合同》,认定本案事实,判令汇通公司依法向甘肃银行定西分行支付逾期利息、复利及违约金等,并无不当。汇通公司关于原审法院不应当支持逾期利息、复利及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