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6:19:05来源:法律常识
逾期1天还款也算违约吗?近日,平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6月,陈红将其名下位于平潭县潭南湾华侨城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林飞;签订合同时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陈红剩下的原银行贷款月供由林飞承担,林飞应于银行还款日前五个工作日内,将月供存入陈红的原贷款银行账户。若发生三次逾期还款或还款不足,陈红有权取消交易,收回房产并按违约处理。
合同签订后,林飞开始向陈红的银行账户汇入贷款月供,但是2017年4月、2018年1月、2018年7月三次未将月供及时汇入账户,次日经陈红提醒后,林飞随即还款并设置了每月20日自动转账功能。
然而,2018年8月陈红却将林飞告上法院,以三次逾期1天还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林飞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首先林飞三次逾期还款均只逾期1天,中间相隔半年以上,违约程度比较轻微,且一经提醒立即予以还款,可见其主观上并无逾期还款的故意。其次,合同条款拟定人中介公司说明,该违约条款的拟定初衷是“若买方的逾期还款或还款不足的行为造成甲方在《个人信用报告》中有失信惩戒记录并进入失信黑名单的,卖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2019年初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陈红的账户状态和五级分类均为“正常”。可见林飞的逾期记录并未使陈红受到失信惩戒,因此应视为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尚未成就。最后,林飞为履行合同已经支付50多万元的费用,该合同的大部分义务已经履行,双方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解除合同不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故对陈红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林飞应支付违约赔偿金8万元。
法官说法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一定的情形出现时,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具有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情形,那么,在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例如逾期付款约定等。所以,签订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合同签订后要依约履行合同,哪怕只是逾期1天,那也是违约,也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魏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