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7:25:58来源:法律常识
日前,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二审稿在细化防控措施、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等方面提出多处修改。排放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限期维修并复检,如逾期仍上路行驶,将依车型进行差异化罚款,并进行暂扣驾驶证等相关处罚。同时,拟规定长期在本市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逐步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
长期在本市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应安装在线监控
为统一管理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以及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同时使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便于条例落地实施,二审稿提出,在本市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具体规定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排放检验不合格车次过多的单位或将被罚款
二审稿强化重点企业主体责任。规定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机动车气体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这些单位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本单位注册车辆20辆以上不满500辆,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次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的百分之十的,或注册车辆在500辆以上,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次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的百分之五的;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五次以上的。
暂扣机动车行驶证至维修复检合格
为加大对超标机动车特别是超标重型机动车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二审稿增加了“未经维修并复检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时不予检验通过”的规定。
同时,二审稿对逾期未维修复检合格,又继续上道路行驶行为的处罚予以细化,对轻型、重型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分别处以三千元和五千元罚款。同时,将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修改为暂扣机动车行驶证,维修复检合格后及时发还。
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将被处罚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
市人大常委会在调研中发现,本市除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外,尚未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注册登记制度。据相关部门估算,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共约6万至8万辆,其流动性、使用强度较大,相对于汽车而言,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更为严重。
二审稿强化了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法律责任,增加责令维修和限制使用的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维修,经维修排放仍不合格的,不得在北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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