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0:32:27来源:法律常识
极目新闻记者 李博
通讯员 霍耔丞 张杏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在行政处罚生效拒不缴纳罚款,近日,恩施州来凤县人民法院对当地一洗浴中心经营主体强制执行罚款人民币39400元。
2021年3月3日,当地消防部门在辖区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来凤凤都汤泉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的洗浴中心,涉嫌构成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且存在安全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火灾报警控制装置有屏蔽点、楼梯间内堆放杂物等消防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湖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和《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当地消防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洗浴中心,并处罚人民币39400元。
“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北恩施州来凤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张海峰说,经催告,该公司逾期仍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日前,湖北恩施州来凤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裁定,对来凤凤都汤泉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罚款人民币394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该公司于1月4日完成罚款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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