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0:59:58来源:法律常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告知公告
南公交告字[2018]1001号
陆桂港:
(身份证号:452724**********11)
经查,你驾驶桂A855W0号小型汽车于2018年7月5日01时23分许,在南宁市民族大道茶花园路口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南宁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大队查获。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你采取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后,你逾期至今无故拒不前来接受处理且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故本行政处罚不能直接告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7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有权就上述行政处罚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的,即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大队
2018年9月21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告知公告
南公交告字[2018]1002号
范奕传:
(身份证号:452501**********19)
经查,你驾驶桂AKT579号小型汽车于2018年7月25日22时57分许,在南宁市星光大道金凯路口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南宁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大队查获。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你采取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后,你逾期至今无故拒不前来接受处理且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故本行政处罚不能直接告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7日,即视为送达。
南公交告字[2018]1003号
陈荣进:
(身份证号:350628**********38)
经查,你驾驶桂A1V047号小型轿车于2018年6月17日01时10分许,在南宁市金浦路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宁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大队查获。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记驾驶证12分。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你采取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后,你逾期至今无故拒不前来接受处理且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故本行政处罚不能直接告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7日,即视为送达。
南公交告字[2018]1004号
陈善平:
(身份证号:450203**********58)
经查,你驾驶桂AFP990号小型轿车于2018年08月11日02时27分许,在南宁市民族大道茶花园路口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宁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大队查获。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记驾驶证12分。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你采取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后,你逾期至今无故拒不前来接受处理且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故本行政处罚不能直接告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7日,即视为送达。
南公交告字[2018]1005号
李光烨:
(身份证号:450121**********93)
经查,你驾驶桂ATW950号小型轿车于2018年2月5日18时49分许,在南宁市星光大道星光长凯路口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被南宁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大队查获。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记驾驶证12分;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并记驾驶证1分;你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并记驾驶证1分;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并记驾驶证3分。
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你采取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后,你逾期至今无故拒不前来接受处理且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故本行政处罚不能直接告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7日,即视为送达。
南公交告字[2018]1006号
梁仁科:
(身份证号:450121**********12)
经查,你驾驶桂A371J8号小型轿车于2018年1月18日23时29分许,在南宁市星光大道星光金凯路口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宁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大队查获。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记驾驶证12分。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你采取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后,你逾期至今无故拒不前来接受处理且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故本行政处罚不能直接告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7日,即视为送达。
(责编:苏铮列 编辑:唐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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