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1:19:47来源:法律常识
近些年,门槛低、操作便利的小额网贷备受推崇。然而也有一些人在超前消费的同时,深陷债务漩涡,“以贷养贷”,由此衍生出各种各样的催收行业,也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建立虚假还款平台,冒充“催收”人员,以受贷款平台委托催账的名义实施诈骗,短短3个月,骗取500余人共计260余万元……近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起由33人组成的犯罪集团诈骗案一审宣判。
软暴力催收
“不还款就曝光你的通讯录”
“你欠平台的钱什么时候还?抓紧加微信还款,不然我就要曝光你的通讯录,到你家里催收……”2020年3月的一天,家住重庆市渝中区的周女士接到了一个催收电话,对方声称是受委托的第三方催收公司,要求她抓紧时间还贷款,言语间满是恐吓。此时,心存怀疑的周女士并没有相信对方的话。
几分钟后,周女士又收到了对方发来的手机短信,表示加了微信后,就会给她发送网贷查询平台信息。添加微信后,周女士使用自己的手机号登录了对方发来的网贷平台链接,“周女士,借款金额3000元,逾期费498元,借款日期……”因为周女士曾在多个网贷平台借款,自己也记不清楚是否有这笔借款未还,便信以为真,按照对方的要求通过该平台进行了还款操作。
事后,周女士一直未收到还款凭证,也无法联系上对方,才发觉受骗,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同年3月1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接公安部线索,称该区有人实施诈骗。经过近一个半月的缜密侦查,警方顺藤摸瓜,挖出了一个以刘某为首的网络诈骗团伙。
快速扩张
冒牌催收做成了黑产业
“因为此前我在外地做过催收贷款的工作,有些经验,觉得自己带人干能赚得更多,就开始组织人冒充网贷平台委托的催收人员进行诈骗。”刘某说。
2020年2月,刘某开始联系购买网贷人员个人信息、私人制作的网络查询平台、外地黑卡(没有进行实名制登记或不是由本人实名登记所开的手机卡)和微信号等,同时联系租用场地,物色发展成员,逐渐形成以刘某为首,以陈某、王某等7人为核心成员,以苏某、董某等20余人为主要成员的诈骗犯罪集团。
同年3月初,刘某开始把买来的网贷人员信息提供给下设的6个组长,由各组组员冒充催款公司人员,采用发信息、拨打电话、微信联系等方式联系被害人。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他们通过微信发送虚假还款网站链接,骗取被害人进行银行转账。随后,刘某安排取款组在最短的时间内取现。
就这样,不到3个月,该诈骗集团共骗取500余名被害人共计260余万元。
因该案涉案人员众多、被害人遍布全国,取证难度大,2020年4月7日,赣榆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对案件从资金去向、电子数据提取等方面提出侦查建议,引导公安机关不断完善证据,补强证据链条。
抓住疑点自行侦查
追捕4人监督立案1人
2020年4月23日,公安机关以刘某等12人涉嫌诈骗罪向赣榆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并对其余涉案人员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018年12月左右,因电信诈骗被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团伙成员之一的袁某在公安机关的这句供述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检察官发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12人里并无袁某,前期调查也显示袁某并无前科,难道是袁某记错了?承办检察官决定自行开展侦查。
经查,2019年 4月11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以袁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判决中载明的信息能够与本案中的袁某相互印证,关于电信诈骗的事实也与袁某的供述相吻合,能够证实确定系同一人。据此,承办检察官确定袁某系电信诈骗再犯,根据其自述的诈骗数额3.5万元,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已构成累犯,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应当予以逮捕。
“是否还有其他应当报捕而未报捕的同案犯?”承办检察官翻阅卷宗,仔细核对该案近千笔数据报表,发现刘某乙在该诈骗集团内担任组长,其下有4名组员,组内的诈骗金额为14万余元;王某及其搭档刘某甲所记载的账本和转账记录对比数额为10万余元,涉案金额均达到巨大,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且存在毁灭证据、串供的可能。为此,该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依法追捕上述4名同案犯。
“被害人的联系方式和贷款信息从何而来?其中是否涉及到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虽然刘某等人已被批捕,但这些问题依然萦绕在承办检察官的心头。
通过反复核对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承办检察官发现,这些个人信息的来源均指向同一个人——蔡某。承办检察官认为,刘某通过蔡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其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诈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该予以并罚。该院遂于2020年7月6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同年8月5日,公安机关以刘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鉴于该案部分上游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另行移送起诉。
锁定犯罪
33名被告人认罪认罚
退赃退赔120万元
2020年6月30日,该案被移送赣榆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这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办案中,我们一直在思考如何准确区分涉众案件中不同层级犯罪分子的责任,如何切实挽回被害人的损失。”承办检察官说。
经审查,刘某等人为实施诈骗行为而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该集团内部共分4个层级,以刘某为首,下设组长,组长下设小组长,组内各成员又相互搭档,且每个小组组内诈骗数额不等,单纯以在集团内的职务或是诈骗数额来区分主从犯,均有一定的片面性。
为此,承办检察官将担任的集团职务和涉案金额综合考虑。首先按照该犯罪集团的层级结构,区分该人员在犯罪集团以及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再依次梳理各组内的实际诈骗数额、各组员的分成数额,从而准确区分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主从犯。刘某作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进行处罚;陈某等6人作为组长,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26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其各自以及同案犯的供述、账本、微信记录等相互印证,最终计算出各自的犯罪数额。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向被告人告知诉讼权利并多次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后,该案33名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检察机关将退赃退赔情况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参考依据,鼓励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截至目前,被告人共主动退赃退赔近120万元。
为更好地保障被害人权益,承办检察官对近千笔涉案资金进行3次梳理、统计,一一核对涉案扣押款物明细,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对之前未冻结和扣押的房产、车辆以及银行卡及时冻结,并移送法院。
2020年7月31日,赣榆区检察院对刘某等33人涉嫌诈骗案依法提起公诉。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主犯陈某等4人有期徒刑十年,各并处7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罚金;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刑罚。其中,在审查逮捕阶段追捕的4名同案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2.5万元至4万元罚金。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卢志坚 孙鑫鑫 解晨曦
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