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3:02:31来源:法律常识
原创 曹金凤律师 来源:以图拟案 微信公众号
最高院典型案例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工程款利息
壹 裁判要旨
工程款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金虽均是因逾期付款行为产生的责任,但两者性质不同。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逾期付款违约金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能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促进交易安全,二者可以同时主张。
贰 案件事实
宏成公司与瑞泰公司就案涉瑞泰银都蓝湾工程项目一组团、二组团、三组团、四组团分别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四组团《施工补充协议》。按照《施工协议书》约定“房屋建设过程中,必须确保按时按量支付工程进度款。否则乙方由于工程款原因,造成工期滞缓或其他情况,其责任及赔偿均由甲方负责。如甲方不能按上述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超过20天,乙方有权停止施工,如停工后十天内还不能支付时,甲方应按每日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款(产值)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所有相关直接、间接和预期利润等一切损失费用(含人工、机械、设备、材料、第三方等)由甲方承担赔偿损失,直至工程款项及所有损失违约金全部支付之日止,且工期相应顺延”。合同中没有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条款。后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瑞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宏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瑞泰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工程款利息。
叁 裁判观点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工程款利息一节,法院审理后认为:
案涉四个组团协议虽没有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条款,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规定,欠付工程款利息本质上属法定孳息,不以当事人约定为前提条件。因此,宏成公司主张瑞泰公司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宏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24784169.44元能否成立的问题。案涉四个组团的协议,对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由于瑞泰公司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进度款,也没有完全按照4.25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宏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款利息的性质是法定孳息,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二者性质不同,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当事人承担工程款利息的同时免除违约金的给付。因此,瑞泰公司应当按照案涉协议的约定,向宏成公司支付违约金。
工程款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金虽均是因逾期付款行为产生的责任,但两者性质不同。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逾期付款违约金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能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促进交易安全。瑞泰公司关于工程款利息与违约金不能同时支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肆 律师点评
关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能够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与工程款利息的问题,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情形一:发包人与承包人签署的施工合同有效且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与工程款利息。此种情形下,现行主流观点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和欠付工程款利息二者性质不同(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性质是法定孳;逾期付款违约金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因此可以二者同时主张,不构成重复主张。但如果违约金和利息之和过高的,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调整。
情形二:发包人与承包人签署的施工合同无效。
此种情形下,现行主流观点认为,施工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当然无效,利息条款也无效。故不予支持承包人主张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但欠付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孽息,它的产生并不以当事人约定为必要条件;因此即使施工合同无效,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仍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
伍 案例检索
1、(2020)最高法民终1310号
2、(2019)最高法民终1365号
3、(2019)最高法民终65号
4、(2021)最高法民终340号
5、(2019)最高法民终44号
6、(2018)最高法民终1206号
7、(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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