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3:05:28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法院网讯(陶然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截止庭审前,借款人毕某逾期支付房屋按揭贷款2个月,未达到“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连三累六)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条件,法院依法判令:驳回原告某银行要求解除《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以及借款人毕某提前返还借款本息的诉请;毕某支付原告某银行律师费28000元;某置业公司对上述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9日,某银行与被告毕某、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87万元,借款用途为购买涉案房产,借款使用期限为10年,自2016年2月19日至2026年2月17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39%。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毕某以涉案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某置业公司为上述借款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某银行按约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告毕某发放了贷款487万元。但被告毕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截止庭审前共有两期逾期未还款。鉴于毕某存在逾期记录,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提前收回所有剩余借款本金247.5万元、律师费28000元,并要求某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关于《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双方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经查,被告毕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至庭审时仅有2期未还款。被告某置业公司亦表明了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故本案尚未构成根本性违约,双方订立《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案涉的合同目的能够实现。被告毕某虽未构成根本性违约,但逾期还款属客观事实,被告毕某本身存在过错,本案律师费28000由被告毕某承担为宜。被告某置业公司作为阶段性保证人,原告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