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3:42:01来源:法律常识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黄羚
4月25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审理了一起催收非法债务案,被告人被判刑二年六个月。
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于某在建始县居民于某某(已判刑)的纠集下,采用恐吓、滋扰、殴打等方式,多次向他人催讨于某某从事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案发后,于某为逃避打击,逃往境外。
2020年9月,建始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对于某某等人分别判处刑罚。于某归案后,建始法院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高利放贷、套路贷、暴力追债等非法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管理秩序,已经到了不得不打击的地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存在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或恐吓、跟踪、骚扰他人三种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表示,本案系建始县第一例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定罪量刑的案件,有效扼制非法债务、暴力追债行为,广大群众一经发现此类现象,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 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