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5:23:08来源:法律常识
仲裁时效1年时间相信大家都听说过,但是这个1年时间如何确认起止时间,相信大家估计就有些困难了,如果再遇到法定节假日的话,我们该怎么办呢?
是认定无效?有效?还是自动延长法定假期的时间?我们来看一个案件,大家可以知道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一直到再审才搞清楚时间计算的问题。
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李某向A公司、B公司及C公司主张2017年8月、9月未发基本工资、2017年被扣发工资、2017年绩效工资,仲裁时效为一年。
李某于2017年9月25日离职,但其于2018年9月26日(星期三)才申请仲裁,显然已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李某亦无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故李某的各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C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李某的主张有无超过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李某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9月25日终止,故其应当于2018年9月24日前申请仲裁,现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18年9月24日前向A公司、B公司及C公司主张权利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故李某的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因此驳回其主张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都没有搞清楚仲裁时效1年的计算方法,搞到高院再审的时候,终于解决了。
该企业所在地区的高院再审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期间开始的日期,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本案中,李某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至2017年9月25日,2018年9月25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并妥投。2018年9月24日为中秋节,系法定节假日,李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超过仲裁时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虽然这个案件里的李某在申请仲裁时,遇到了一个中秋节法定假期,但是高院再审的时候,将法定假期剔除了。一般情况下,很少有员工会在一年时间快到了,再去申请劳动仲裁,所以这个时间的计算,仅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