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丹东2宗违法被罚 虚构业务套取手续费等

时间:2022-11-14 16:25:27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4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丹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6号)显示,丹东银保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丹东市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经查,人保财险丹东市分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经查,发现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人保财险丹东市分公司员工***三人将直销的车险业务挂在个人代理人***五人名下,涉及保费339.11万元,上述业务手续费由省分公司支付给***五人后,员工***三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述五名代理人工商银行账户中金额为40.13万元的个人代理业务手续费转至自己工商银行账户中,随后陆续以现金、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购买物品、礼品,全部用于请客户团建、给客户赠送礼品、客户走访等。

上述“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丹东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人保财险丹东市分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18万元。

时任副总经理董晓丹在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分管车险及财务工作,为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违法问题相关业务的直接管理人,且董晓丹在日常管理中未及时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应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丹东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其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二、编制虚假财务会计资料虚列业务宣传费行为。经查,发现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人保财险丹东市分公司通过“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科目,以向***两家公司支付客户增值服务费为由列支业务宣传费10.22万元,扣除相关税费1.33万元后获取资金8.89万元,之后将此款项全部用于加深维护渠道客户关系、宴请客户及节日走访。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会计资料虚列业务宣传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丹东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人保财险丹东市分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时任副总经理董晓丹在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分管车险及财务工作,为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违法问题相关业务的直接管理人,且董晓丹在日常管理中未及时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应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丹东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其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综上,经依法查明人保财险丹东市分公司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虚列业务宣传费两项违法行为,丹东银保监分局决定对该单位予以合计罚款人民币28万元,对董晓丹予以警告并合计罚款人民币3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以下为原文:

丹东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丹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79号

法定代表人:杨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单位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

经查,发现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你单位员工***三人将直销的车险业务挂在个人代理人***五人名下,涉及保费3,391,100.2元,上述业务手续费由省分公司支付给***五人后,员工***三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述五名代理人工商银行账户中金额为401,305.65元的个人代理业务手续费转至自己工商银行账户中,随后陆续以现金、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购买物品、礼品,全部用于请客户团建、给客户赠送礼品、客户走访等。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1份、事实与评价1份、涉及员工的劳动合同和代理人的代理合同以及银行账户流水1份、公司关于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问题情况说明1份等证据证明。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予以罚款人民币18万元。

二、编制虚假财务会计资料虚列业务宣传费行为

经查,发现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你单位通过“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科目,以向***两家公司支付客户增值服务费为由列支业务宣传费102,210元,扣除相关税费13,287.3元后获取资金88,922.7元,之后将此款项全部用于加深维护渠道客户关系、宴请客户及节日走访。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1份、事实与评价1份、关于虚列费用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1份、内部运营/集中使用费用报销单4份、关于客户增值服务费的情况说明2份等证据证明。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会计资料虚列业务宣传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予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综上,经依法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虚列业务宣传费两项违法行为,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予以合计罚款人民币28万元。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丹东监管分局

2022年2月7日

丹东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丹银保监罚决字〔2022〕6号)

当事人:董晓丹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210***************

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系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对该单位以下违法违规事实负直接责任:

一、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

经查,发现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该单位员工***等三人将直销的车险业务挂在个人代理人***等五人名下,涉及保费3,391,100.2元,上述业务手续费由省分公司支付给***等五人后,员工***等三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述五名代理人工商银行账户中金额为401,305.65元的个人代理业务手续费转至自己工商银行账户中,随后陆续以现金、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购买物品、礼品,全部用于请客户团建、给客户赠送礼品、客户走访等。

相关责任认定情况:经调阅该单位《辽宁保监局关于董晓丹任职资格的批复》(辽保监许可〔2017〕208号)、《人保财险辽宁省分公司关于董晓丹等任职的报告》(辽人保财险发〔2019〕258号)和关于丹东市分公司领导班子分工的报告(丹人保财险发〔2020〕44号)等相关资料,并对当事人董晓丹调查谈话,依据《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三十条第三款审理认定:时任副总经理董晓丹在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分管车险及财务工作,为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违法问题相关业务的直接管理人,且董晓丹在日常管理中未及时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应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董晓丹案件调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1份、事实与评价1份、关于董晓丹任职资格的批复和内部任命文件4份、该单位班子成员分工情况的报告5份、相关员工的劳动合同、代理人的代理合同以及银行借记卡明细清单、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问题的情况说明及套取手续费用途表等证据证明。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二、编制虚假财务会计资料虚列业务宣传费行为

经查,发现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该单位通过“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科目,以向***两家公司支付客户增值服务费为由列支业务宣传费102,210元,扣除相关税费13,287.3元后获取资金88,922.7元,之后将此款项全部用于加深维护渠道客户关系、宴请客户及节日走访。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董晓丹案件调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1份、事实与评价1份、关于董晓丹任职资格的批复和内部任命文件4份、该单位班子成员分工情况的报告5份、关于虚列费用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1份、内部运营/集中使用费用报销单4份、关于客户增值服务费的情况说明2份等证据证明。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会计资料虚列业务宣传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综上, 经依法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虚列业务宣传费两项违法行为,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合计罚款人民币3万元。

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丹东监管分局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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