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金逾期交可以吗,单位未按时缴纳养老保险

时间:2022-11-15 14:18:15来源:法律常识

为进一步规范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在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行为,完善补缴政策,妥善解决参保单位历史欠费,1月13日,记者从人社部门获悉,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并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以在全省范围内形成按时足额缴费的正向激励机制,为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引导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从工作情况来看,仍存在政策理解不一致、执行不到位,部分单位历史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亟需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明确。

【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出具稽核意见书或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督促用人单位补足养老保险费。

【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自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1日起,依照有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会保险法》施行前的欠费时段,各地按原规定加收滞纳金或利息数额低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可按就低原则执行。

各欠费时段加收的滞纳金,不滚动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缓缴保费】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符合《社会保险法》有关缓缴规定的,也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其中,对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满将应缴数额补齐后,符合缓缴条件的可再次申请。

缓缴期间,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缓缴申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延期缴纳】

对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中,不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协议期内免收滞纳金。

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延缴期间,单位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规定的缓缴、延缴期限内,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或提出转移接续要求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先补缴这部分职工的欠费本金(含单位和个人欠费),剩余欠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追缴。


进一步详细明确补缴政策

在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方面,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办理补缴。

【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缴费基数,依据本人历年工资收入等因素核定;无法确定本人历年工资收入的,以参保所在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执行的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参保地历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补缴完成前,欠费时段个人账户欠缴额不记息;补缴完成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开始计息。

【滞纳金】

对因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较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资金清算、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等非用人单位和职工原因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

【补缴流程】

欠费单位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由欠费单位向欠费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应向补缴地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法律文书。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的,不得再要求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

补缴业务应当通过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办理。

【抽查】

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每年产生的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业务进行抽查,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抽查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前,企业原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等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在补缴转招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时,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可参照鲁劳社函〔2006〕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妥善处理企业历史欠费问题

【欠费企业】

对于用人单位工作失误、单位阶段性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导致的欠费问题,本通知印发前拖欠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先行缴纳欠费本金及当期应缴数额,滞纳金可在协议期内适当延后缴纳,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协议期内,已缴纳的欠费本金不再产生新的滞纳金。

【破产企业】

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按照规定在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

资产变现清偿后仍有欠费的,对欠费无力清偿部分,在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含利息)补足后,可由破产企业清算组持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等材料,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做好记录,计算参保人员相应的缴费年限。

来源:德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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