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4 09:30:03来源:法律常识
我是一名一般职工。1998年,我的好朋友谢某向我贷款30000元称用以买房。因当时我手头上没那么多现钞。为了能帮朋友,我把自己的30000元存单质押贷款给银行借款30000元出借李某。李某那时候仅向我出具了一份借条,未注明主要用途。现借款已期满,金融机构要求我还贷。向您李某追索后才知,其因借款过多已背井离乡数月,现阶段失踪。迫不得已,向您李某妻子追索,却被告知与李某已离异,故没有义务替李某还贷。请问我如何维权。<?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侓师分析】
你最理想的维权方式是要求司法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中国公民提起的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要求 :" 离婚时,原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理应一同还款。夫妻共同财产不够偿还的,或资产归分别每一个,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书不了时,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要求:" 债务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承当负债主张权利的,理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务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是能证明归属于最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要求情况的除外。"该表述第二十五条要求"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或是法院的裁决书、裁决书、民事调解书已对离婚财产分割难题作出处理的,抵押权人仍有权利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
按照以上法律法规或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不管李某离异是否,你都可向有关起诉李某以及前任,要他们一同还款此笔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