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4 14:00:01来源:法律常识
某织布厂是一个民营企业2004年8月,场长杨某,将标有“揽活”的空缺证明信和盖有某工厂公司章、本人人名章的空白合同共3份交到工厂销售员李某,授权委托其选购纯棉纱8吨,李某遂与某纱厂签订8吨产品购销合同,按约定;某纱厂及时将纯棉纱送至织布厂,织布厂按照约定时长于2004年11月15日付齐钱款。2005年3月,某纱厂工作人员到某织布厂索取钱款,并出示了销售员李某与某纱厂在2004年12月份签署的6吨纯棉纱购销合同,某织布厂吴厂长觉得,销售员李某已经在2004年11月底解雇,更何况,织布厂从来未收到过这批纯棉纱,遂不付。某棉纱厂具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适用了其诉请。
法律知识:
它是一起因代理的法律效力而造成的纠纷案件。在本案中,被告人某纺织公司的销售员李某的举动组成表见代理。所说表见代理,就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总体上有使当事人坚信其有商标授权的现象,且当事人主观方面为真诚且无过错,因此可向受委托人认为代理的法律效力。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所示: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得到自己受权。2、当事人主观方面须为真诚,无过错,所说主观性上有善意的,就是指当事人不清楚或者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事实上并没有商标授权,反过来,外部的状况上能够使之有理由坚信侵权人具备商标授权。所说无过错,就是指当事人这样的不清楚并不是因麻痹大意或松懈所造成的。3、无权代理人与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书,自身并不具备失效和应被撤销内容。
销售员李某的举动合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一是销售员李某签署的6吨纯棉纱产品购销合同没有得到吴厂长的受权,吴厂长的认证范畴是授权委托其选购8吨纯棉纱。二是上诉人某纱厂有理由坚信销售员张某有签署选购6吨纯棉纱协议的代理权限而且某纱厂是没有过错的。由于李某所持有的是被告人开具的盖上有公司章和企业法人名章的空白合同书及“揽活”的证明信,且彼此刚圆满完成一笔买卖。三是合同条款自身并不具备失效和应被撤销内容。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要求:“民事行为并没有商标授权、超越代理权或是代理权终止后以受委托人为名订立合同,当事人有理由坚信侵权人有商标授权的,该代理行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