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6-27 20:19:45来源:法律常识
质押担保就是指为借款人贷款担保的第三人,为了更好地确保其追偿权的完成,规定借款人给予的贷款担保。在负债偿还期期满,借款人未执行负债时,由第三人担负连带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变成借款人的债务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偿还的负债,有向借款人追索的支配权。当第三人履行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借款人乏力还款而使追偿权成空,为了更好地确保追偿权的完成,第三人到为借款人作贷款担保时,能够规定借款人为其给予贷款担保,这类借款人相反又为贷款担保人给予的贷款担保叫质押担保。
仅有合乎下列标准才可以给予质押担保:
1、第三人先向债务人给予了贷款担保,才可以有权利规定借款人给予质押担保;
2、借款人或借款人以外的别人向第三人给予贷款担保;
3、仅有在第三人为因素借款人给予确保、质押或抵押担保时,才可以规定借款人向其给予质押担保;
4、须合乎法律规定方式,即质押担保应选用书面通知,依规需申请办理备案或转交占据的,应申请办理备案或转送占据办理手续。
贷款担保可用的标准、方式、担保物、担保物类型适用质押担保。但质押担保的合同类型仅有确保、质押、质押贷款。质押担保是贷款担保人迁移贷款担保风险性的一种对策,其实质和贷款担保并无差。
质押担保的合同类型有索偿确保、索偿质押、索偿质押贷款三种:
1、索偿确保,就是指借款人以外的别人以自身的资产和信誉度保证 第三人对借款人追偿权的完成所给予的贷款担保;
2、索偿质押,就是指借款人或借款人以外的别人以自身的资产作质押,保证 第三人追偿权完成的一种贷款担保;
3、索偿质押贷款,就是指借款人或借款人以外的别人将其动产抵押或支配权凭据交到第三人占据,保证 第三人追偿权完成的贷款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