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7 12:30:01来源:法律常识
很多企业都法院在根据起诉清除借款过程中遇到了很多无法理解的事。本来另一方借款,告上法庭,人民法院但不适用;本来总去追讨借款,人民法院却这样说过了诉讼时效;本来裁定另一方支付,偏要拿不到钱。这类情况的产生,一方面让企业疑惑,另一方面也打击了公司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去催收欠款的积极性。怎样避免这些问题的产生,我觉得公司必须做好如下所示这几个方面:
一、合同履行办理手续要完善
很多企业在合同履行时,尤其是在执行买卖协议时,交付货物时只能让对方的取货工作人员打一个京东白条,甚至边京东白条都不打。这种做法在起诉的时候会很被动,若借款人不到庭或是拒不承认接到货品时,我们不应该以充足的证据的确、充分说明债权存有。因此我们在供货时证件一定要完善。
二、留意诉讼时效期间以及直接证据
有一些公司在供货后,并态度消极认为权利追讨钱款,造成债务过了诉讼时效。另一种状况反过来,便是积极主动主张权利,但没搜集主张权利直接证据。在起诉过程中出现借款人不认同债务人认为过支配权,债务人已过诉讼时效时;债务人举出不来认为过支配权、未过诉讼时效的证据。上述两类个人行为也将造成有害的起诉结论。在发生借款后,一定要注意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同时要注意搜集主张权利的证据。
三、留意保护
纠纷案申诉成功了,借款人有执行力,但实行不上,其实就是俗话说得好的“获胜纠纷案,赔了钱”。为防止出现这样的情况需要注意保证二点:
(一)、在诉讼过程中“保护”,让法院冻洁债务人的相对应资产,防止出现不可以实行的态势。
(二)、积极主动找寻债务人的资产,发觉案件线索向法院体现,帮助法院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