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549军队商国平近日给法纪日报发过来信件说:我父亲过世五年了。前几日,李某找到我,觉得我爸爸死前在你那边借走4000块钱,一直未还,叫我还款。对于此事我并不知情。请问一下:父债理应子还吗?
法纪日报邀请北京军区法律法规顾问处侓师荀恒栋、杨菁回应如下所示:最先,要确定李某和你爸爸中间存不存在4000块的借款合同关联。因此,理应规定李某出示书面形式借条;无书面形式借条的,需提供必须的事实根据。并没有有效证据或是直接证据不能证实借款合同关联存有的,并不认为李某和你爸爸之间有4000块的借款合同关联。次之,假如此纠纷案件超出2年诉讼时效期间,则李某丧失胜诉权。换句话说,假如李某和你爸爸约定了借款期限的,你父亲贷款无力偿还的,又没证据证明李某在两年内主张权利或者是你爸爸认可此负债,则此纠纷案件超出2年诉讼时效期间,李某的权力无法通过起诉得到适用。假如李某和你爸爸未约定借款期限,李某随时可以要求退还贷款,李某要求退还贷款的时长逐渐算起诉讼时效期间。第三,假如李某和你爸爸中间同样存在4000块的借款合同关联,也不得超过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1985年9月11日,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的规定:“财产已经被切分而未偿还债务时,若有财产继承还有遗产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最先由遗嘱执行人用之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不够偿还时,剩下的负债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分配用所得的财产还款;如果仅仅是遗产继承和遗嘱继承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分配用所得的财产还款。”这时候可能发生父债子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