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非法讨债不应以侵犯财产罪定罪

时间:2022-09-06 12:30:00来源:法律常识

债务人违法追债不可以侵犯财产罪判罪

——陈帮蓉因涉嫌打劫宣告无罪案

司法实践中,针对债务人因借款或者其它离婚财产纠纷而暴力行为或暴力相威胁的办法强制索要借款人的财产,用于抵付债务的,一般不可以侵害资产类违法犯罪定罪处罚。假如其行为致人意外伤害、身亡或者其它严重危害,涉嫌犯罪的,要以故意伤害、杀人罪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罪定罪处罚。情节显著轻微伤害不大的,一般不因违法犯罪论罪。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

被 告 人:陈帮蓉

案 由:抢 劫

一审案号:(2002)成刑初字第118号

二审案号:(2002)川刑终字第907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陈帮蓉,女,1949年8月13日生于四川省新都县,汉族人,半文盲,个体户,住成都新元乡新侨村12组,1999年9月22日涉嫌打劫被刑事拘留,同一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1997年,被告陈帮蓉做中药材买卖时和同行业史可蓉认识,二人在生意上互有往来。同一年8月,史可蓉规定陈帮蓉供应一百余KG冬虫夏草,陈帮蓉就是以自筹资金并向亲朋好友贷款回收154KG冬虫夏草,史可蓉工程验收后明确提出资金短缺,与陈帮蓉承诺1997年10月25日结清钱款rmb78万余元,并出具了借条。期满,史可蓉未给付货款且失踪,陈帮蓉经数次讨要无果。1999年9月,陈帮蓉获知史可蓉依然在做冬虫夏草业务,即与其说姑爷李英福商谈,由李英福装作卖方,根据中介张学平联络与史可蓉买卖交易。同一年9月17日,李英福带上冬虫夏草试品,根据张学平联络让史可蓉验货。史可蓉检查了试品及所有货品后,在双方价格方面展开了商议,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19日,史可蓉到天回镇土门村8组与李英福碰面验货,彼此商谈由史可蓉以1公斤8800元价钱回收并且于同一年9月21日在一农村小院买卖。9月21日早上,被告陈帮蓉和其亲朋好友、债权人十余人在天回镇土门村8组伏击等待。15时左右,史可蓉与朱文斌、陈明智等带上现钱rmb55万余元开车到交易地点后,陈帮蓉领着众人去现场,提供史可蓉写借条要其偿还借款。史可蓉申明所携钱款是别人的,竞争对手的朱文斌、陈明智亦申明这款则是替人选购冬虫夏草的钱款,陈帮蓉希望对方提供对应的凭据无果后,就是以语言对史可蓉开展威协并打其两巴掌,令驾驶员打开门,从汽车内取出现钱rmb55万余元。让史可蓉等级后,陈帮蓉给史可蓉写一张“接到55万余元还贷”的收据,又令史可蓉写出“还欠陈帮蓉23万余元钱款”的借条一张,而后离去当场。当日,陈帮蓉将所得的账款绝大多数偿还债权人,之后到新都县派出所城西派出所办理备案。史可蓉等离去当场后,亦即向公安机关报警。隔日,陈帮蓉被公安机关刑拘。

二、诉辩建议

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觉得,被告陈帮蓉以卖冬虫夏草之名,将史可蓉、朱文斌骗至成都天回镇一农家乐中,采用恐吓方式夺走朱文斌钱款55万人民币,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组成抢夺罪,向成都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侦查。

被告陈帮蓉编造谎言,言是在追偿合理合法负债,不具备非法侵占罪他人财物目地,不属于抢夺罪。被告陈帮蓉的辩护律师亦觉得,陈帮蓉主观方面不具备非法侵占罪别人金钱的效果,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裁判员

成都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被告陈帮蓉在扣除负债的过程当中,另一方一再声明这款不属其借款人全部,陈帮蓉理应明知道他们的行为会侵入其借款人之外别人的财产所有权,仍坚持听不进申诉,亦不采用别的对应措施,采用威协和非法手段,现场掳走现钱,主观方面具备非法侵占罪别人金钱的有意,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于二○○二年七月十九日判决如下:

被告陈帮蓉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死刑缓期执行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陈帮蓉不服气,因其是以史可蓉处索还合理合法负债,不具备非法侵占罪他人财物的效果,其行为不属于抢夺罪为理由,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其辩护律师明确提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陈帮蓉强制索要的货款是别人每一个财产证据不充分;陈帮蓉强制索要债务的方法虽然有不当之处,但主观方面不是要非法侵占罪别人金钱,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四川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觉得,抢夺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犯罪,侵权人具备把公私财物违法原发型自身或是第三者占有的目地。具备非法侵占罪的效果,是组成抢夺罪必不可少的要素。依据此案查清这一事实,陈帮蓉做为债务人,在借款人史可蓉拒不履行还钱责任的情形下强制讨债,其行为在总体上用了暴力行为及威逼方式,也损害了第三人的财产权,但其行为仅针对欠其巨额的史可蓉,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梦想合理合法债务,在主观方面并没有非法侵占罪公私财物的效果。虽然从史可蓉处取走的55万余元过后查清系其他人全部,史可蓉等亦给予申明,但是当时状况不能使陈帮蓉确定这一事实。陈帮蓉依据史可蓉几回出来验货、商谈价钱,又向发货人及中介说明是其本人回收货品等状况,相信这款属史可蓉全部而把这款充当负债。因而,陈帮蓉讨债的形式虽然有不合理,但其行为不符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抢夺罪。其行为总体上损害了第三人的财产权,系根据民法典传统意义上的重大误解而致,属民法调整的范围,不可以违法犯罪论罪。尽管陈帮蓉在追账借款的过程当中使用了威协和暴力行为手段,其行为确实有不当之处,但情节显著轻微,亦不属于别的违法犯罪。陈帮蓉的上诉理由和辩护律师所提出的无罪辩护建议创立,给予采取。原判判定客观事实恰当,但适用法律错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于二○○三年十一月七日判决如下:

一、注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成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

二、原告(原审被告人)陈帮蓉没罪。

四、分析

司法实践中,针对债务人为讨还负债,采用威逼或是非法手段,现场强占借款人财物的个人行为怎样判定,存在异议。因为债务人是现场执行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行为相威胁,并现场获取了借款人的财产,其行为特点与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度。可是,二者具备本质区别。抢夺罪的侵权人主观方面具备非法侵占罪他人财物的效果,总体上执行以什么什么暴力行为或威逼手段现场非法侵占罪该财物的个人行为,损害是指双向行为主体,既影响别人财产权,也损害别人的人身自由权。仅有具有以上主、客观要件,与此同时触犯别人财产权和人身自由权的,才可以以抢夺罪定罪处罚。必须重视的是,抢夺罪归属于侵犯财产罪,其主观方面所具有的非法占有目的,不仅仅是指侵权人用意占据财产而采取的方式是不合法的,更为重要侵权人与财产间的占有关系本来就是不合法的,即没有法律规定地把归属于别人全部或是合理合法所持有的财产据为己有。因借款或者其它离婚财产纠纷,债务人为了能讨还负债,采用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行为相威胁的办法,强占借款人的财产,用于抵付债务的,与刑法规定的抢夺罪在特性上是不一样的。从民事诉讼上来讲,合法合规委托关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人不履行义务,自身存在一定的过失,债务人采用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行为相威胁手段索取负债,尽管方式不合法,但毕竟是为了能实现自己的梦想债务或者为了挽留因借款人的违规行为而带来的损失,主观方面不具备在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将归属于别人全部或是合理合法所持有的财产据为己有的犯意,其实就是不具备非法侵占罪的效果。总体上,一般也不会导致借款人负债之外的经济损失。按照主观因素相一致原则,对此类个人行为不可以抢夺罪定罪处罚,一般也不应以别的侵害资产类违法犯罪定罪处罚。倘若债务人在追债环节中而采取的暴力行为或者其它方式,损害了公民人身自由权,造成另一方意外伤害、身亡或者其它严重危害,涉嫌犯罪的,可分别以故意伤害、杀人罪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罪定罪处罚。针对情节显著轻微伤害不大的,一般不因违法犯罪论罪。[page]

本案中被告陈帮蓉与史可蓉中间同样存在合法合规委托关系。史可蓉长期性托欠陈帮蓉冬虫夏草钱款78万余元,并且在随后的五年时间内失踪。陈帮蓉发觉史可蓉依然在做冬虫夏草买卖后,即设计方案引诱其前去买卖,采用以语言表达相威胁并打两巴掌的不合法方式,现场强占史可蓉等随身携带货款,用以抵付史可蓉欠付负债。陈帮蓉现场撰写“接到rmb55万余元”的收条并逼迫史可蓉撰写“欠陈帮蓉款rmb23万余元”的借条,说明陈帮蓉以上个人行为的效果仅仅是讨要其合法合规负债,不具备非法侵占罪的效果,因而,针对陈帮蓉的举动不可以抢夺罪定罪处罚。在强制讨要负债环节中,陈帮蓉对史可蓉所采取的语言威胁和打两巴掌手段,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触犯别人的人身自由权,但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并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因而,四川省高级法院依规宣布被告陈帮蓉没罪正确。

(挥笔:最高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唐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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