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6 18:00:00来源:法律常识
2006年12月23日,储老先生向陈小姐贷款6.55万余元,并在借据上确立注明:今借陈小姐6.55万余元。现决策分2次偿还,第一笔于2007年一月20日偿还4万余元;第二笔于2007年2月末偿还2.55万余元。到时不还,后果很严重。借据上面有其爸爸储老爷子的签字。之后,储家父子俩共向陈小姐偿还了2200元,主要包括储老爷子的还贷1500元,但还有6.33万余元今未偿还。2022年2月26日,陈小姐将这对父子俩状告法院,规定栽定储老先生偿还贷款6.33万余元,其爸爸储老爷子担负连带担保责任义务。
储老爷子在法院审判时辩称,因陈小姐多次到他们家来追款货款,才知道孩子贷款的事儿。2006年12月22日中午,孩子通电话使他筹款偿还贷款。隔日中午,孩子通电话约他去一加气站。到了以后,储老爷子叫成到一辆小货车上,看到陈小姐和与儿子都在车内,另也有好多个路人。自身就交到了陈小姐1500元。那时候,陈小姐让孩子写借条,出示还款协议,并规定自己做贷款担保人。储老爷子一看车里人比较多,故无可奈何地在借据的贷款担保人处签了名。现觉得贷款事项与其说不相干,贷款担保人处的签字也是迫不得已签的,故不同意担负确保义务。
人民法院觉得,储老爷子在借据中以贷款担保人的真实身份签名,故担保合同创立。被告方对确保方法沒有承诺的,依照连带责任保证担负确保义务,故储老爷子解决孩子的贷款担负连带担保责任义务。对于储老爷子称其系在要挟情况下能在借据贷款担保人一栏落款,但无法给予充足合理的证明佐证,故无法采纳。